Green Card · 維持永久居民身分

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境外待多久?

移民法沒有規定離境超過多少天就會自動失去綠卡。但實務上有兩個關鍵門檻—— 180 天一年——會改變您入境時被審查的方式。本文說明這兩個門檻的差別、 事前可以做的準備,以及萬一在機場被要求簽署 I-407 時該怎麼處理。

一個常見的誤解。 有些人以為只要每年回美國一次,就可以住在其他國家同時維持永久居民身分——這是錯的。 每年入境一次可能不足以維持您的身分。真正的重點不是「多久回來一次」,而是 您是否持續把美國當成自己的家

三個門檻,三種待遇

同樣是綠卡持有人,離境時間長短會讓您在海關面對完全不同的審查。

少於 180 天

像回家一樣

依移民法,短期或暫時的出遊並不影響您的永久居民身分。您入境時不算是重新申請進入美國, 海關理論上不能拒絕讓您入境。

但這裡要特別提醒:即使您每次離開美國都不超過 180 天,如果每次入境都只是短暫停留, 仍然有可能被認定有放棄綠卡的意圖。海關看的是整體的居住模式,不是單次的天數。 長期住在國外、只是定期回美國「報到」幾天,一樣有風險。

超過 180 天 關鍵門檻

會被視為「重新要求入境」

綠卡持有人一旦離境超過 180 天,就會被認定要求 re-admission(重新要求進入美國)。 在移民法裡,admission 的意思是入境旅客要接受海關檢查、經過允許才能入境

這代表海關可以開始審查您有沒有「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的情況。移民法規定了幾種不能被允許入境的事由, 例如健康因素、犯罪紀錄,甚至是「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因此理論上,海關可以詢問您在公共負擔規定實施之後 是否曾經領取任何政府補助,並依此拒絕您入境。

超過一年 放棄推定

被「假定」放棄綠卡

即使您沒有任何不得入境的情形,海關仍然可能質疑您是否有放棄永久居留的意圖。 根據我們的經驗,這通常發生在人在境外待超過一年的情況。

如果綠卡持有人在境外待超過一年,移民法會「假定」您將放棄美國綠卡。 此時綠卡本身也不再能單獨當作有效的旅行證件使用。

為什麼是 180 天,不是別的數字? 因為移民法明文以「離境超過 180 天」作為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接受入境審查的分界。 注意這是超過 180 天,也就是第 181 天起。這個門檻和「一年」是兩件不同的事: 超過 180 天改變的是審查方式,超過一年則會產生放棄的推定

您該怎麼做?

01

出境之前:申請 I-131 回美證(Re-entry Permit)

如果您打算離開美國超過 12 個月,應該在離開之前提交 Form I-131(旅行文件申請)。 回美證有效期為兩年,可以作為您在短暫離境後返回美國的有利證明。

  • 入關時應出示回美證,而非簽證或永久居民卡
  • 持有回美證並不保證一定被允許入境,但它是證明您無意放棄居留的重要文件
  • I-131 回美證完整申請說明 →
02

已經在境外超過一年:申請 SB-1 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沒有申請回美證,或回美證即將/已經過期,而人已經在美國境外待超過一年, 可以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 SB-1 回美居民簽證,並提出以下兩項說明:

第一,您離開美國時原本就打算短期內回來(例如已經買好回程機票), 但因為自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而無法完成,例如:

  • 不能抗拒的醫療需要
  • 受僱於某家海外的美國公司
  • 伴隨美國公民身分的配偶
  • 綠卡學生到海外遊學

第二,您持續不間斷地維持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可以佐證的例子包括:

  • 美國駕照上的地址與海關紀錄的地址一致
  • 在境外期間,美國雇主仍持續付您薪水
  • 仍繼續使用美國銀行帳戶
  • 小孩仍然持續在美國學校註冊
  • 曾經報過最近一年的美國個人所得稅
  • 目前在美國有房產

但領事官同時會考量對您不利的因素:您過去離開美國的頻率、是否曾經處分美國的財產或公司、 是否曾經在海外國家受僱、是否漏報美國個人所得稅。

03

超過 180 天但還沒超過一年:一樣要準備文件

這個區間的綠卡持有人沒辦法申請 SB-1,但我們建議準備同樣的文件, 用來證明您這次只是短期旅行、而且沒有放棄美國綠卡的意願。

萬一在機場被認定放棄綠卡?

千萬別慌張,也別急著簽名。 海關可能會試圖說服您,因為在美國以外待超過一定時間而失去了綠卡,並要求您簽署 I-407 表格(自願放棄綠卡聲明)。請記住三件事:

  • 不會只是因為在美國境外待超過一定時間就自動失去綠卡
  • 在美國政府成功說服移民法官您打算放棄綠卡、且法官下驅逐令之前,您的綠卡身分仍然有效
  • I-407 表格需要自願填寫。如果您拒絕填寫,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當您拒絕填寫之後,海關會給您一張傳票(Notice to Appear),要求您到移民法庭說明自己為什麼沒有放棄綠卡的意圖。 請記住,在正式出庭之前,千萬不要離開美國。準備好所有證明永久居留的文件,好好保護自己的綠卡身分。

海關可能作出的五種處置

海關評估之後,對在境外停留過久的綠卡持有人通常會作出以下幾種決定。

01

警告並允許入境

海關可能警告您下次不要再離境這麼久,然後允許入境。有時候還會在護照上做出警告註記。 此外,海關可能要求您填寫 I-193 表格並繳納一定的罰款。順利入境後,建議在下次離境前儘早提交 I-131 申請回美證, 以避免類似問題。

02

暫時入境但沒收綠卡

海關可能允許您暫時入境,但沒收綠卡,並要求您到指定的辦公室解釋為何離開美國這麼久, 說服他們之後才會返還綠卡。如果海關認為您有放棄綠卡的意圖,可能將案件交給移民法庭, 由法官裁定您是否有意圖放棄永久居民身分。

03

建議自願放棄綠卡

海關可能建議您自願放棄綠卡,並讓您填寫 I-407 表格。這是完全自願的過程, 海關無權強迫您簽署。您可以拒絕填寫,並要求見移民法官。

如果您最終決定放棄綠卡,或因為某些原因被迫放棄,這並不意味著您無法再次申請綠卡。 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例如有美國親屬或雇主擔保),仍然可以重新申請。

04

遞解程序

如果海關當場認定您有放棄綠卡的意圖,可以立即將案件轉交移民法庭,啟動遞解程序, 由移民法官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裁定。

05

自願放棄入境請求

海關可能允許您自願放棄此次的入境請求,自己購買機票返回原籍國。 這通常是為了避免啟動正式的遞解程序。

最後提醒。 海關對於是否同意在境外待超過 180 天的綠卡持有人入境,握有最終的裁量權, 因此上述建議並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人。如果您的離境時間偏長、情況又比較複雜, 建議在出境之前先與律師討論,而不是等到在機場才處理。

計劃長期離開美國?先確認您的綠卡安全

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讓我們協助您評估離境風險、準備證明文件,保護您的永久居民身分。

預約諮詢

其他客戶常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