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Immigrant Visa Categories

美國非移民簽證完整介紹

非移民簽證適用於短期赴美工作、學習、商務、旅遊或投資的外國人。 以下完整介紹 12 大類非移民簽證的適用物件、停留期限與申請流程。

B-1 / B-2 F-1 / M-1 / J-1 H-1B H-2B H-3 L-1A / L-1B O-1 / O-2 E-1 / E-2 TN P R-1
Business · Tourist

B-1 / B-2 商務與旅遊簽證

最常見的短期赴美簽證。B-1 用於商務訪問,B-2 用於觀光、探親、就醫,可單獨或合併核發(B-1/B-2)。

適用物件
短期商務出差、觀光客、探親訪友、就醫
停留期限
每次入境最多 6 個月,可於境內申請延期一次
申請方式
境外大使館 / 領事館 DS-160 面談

B-1 商務簽證適用情境

  • 參加商務會議、談判、簽約
  • 洽談業務合作、客戶拜訪
  • 參加貿易展覽或專業研討會
  • 接受短期商務訓練(不可受美國僱主薪酬)

B-2 旅遊簽證適用情境

  • 觀光、休閒旅遊
  • 探親訪友(短期)
  • 就醫(須備醫療機構邀請函與財力證明)
  • 參加業餘社交、文化、運動活動

⚠️ 不得在美國境內工作——任何美國僱主支付薪酬的活動均違法。 若需短期工作,請考慮 H-1B、L-1、O-1 等工作簽證。

Student · Exchange

F-1 / M-1 / J-1 學生與交流簽證

F-1 用於學位制學生(大學、研究所、語言學校),M-1 用於職業技術學校,J-1 用於交換學者、訪問學者、實習生。

適用物件
學位制學生、職業技術生、交換學者、訪問學者
停留期限
通常以 D/S(Duration of Status)核發,至學位完成
申請方式
學校發 I-20 / DS-2019 → 大使館面談

F-1 學位制學生

  • 就讀經 SEVP 認證的大學、研究所、語言學校
  • 校內工作每週最多 20 小時
  • 畢業後可申請 OPT(最長 12 個月,STEM 可延 24 個月)
  • 畢業前 90 天可開始申請 OPT

M-1 職業技術學生

  • 就讀經 SEVP 認證的職業技術學校(汽修、烹飪、美容等)
  • 不可在校外工作
  • 可申請短期實習(須與課程相關)

J-1 交流訪客

  • 包含:交換學生、訪問學者、研究學者、教師、專家、醫師、實習生、Au Pair
  • 由 Department of State 指定的 Sponsor 發給 DS-2019
  • 部分子類有 2 年回國服務要求(212(e)),須先回國 2 年才能申請其他簽證或綠卡
Specialty Occupation

H-1B 專業職業簽證

最常用的專業工作簽證。每年 4 月開放抽籤登記,約 8.5 萬個名額(含 2 萬碩士配額)。需要美國僱主擔保。

適用物件
具學士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經驗的專業人士
停留期限
初次 3 年,可延長至 6 年;I-140 核准後可繼續延
主表格
Form I-129 + H-1B Supplement

資格要件

  • 申請人具備美國學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專業經驗(每 3 年工作經驗折抵 1 年學位)
  • 職位為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通常需要學士學位才能勝任
  • 由美國僱主擔保,提交 LCA(勞工條件申請)與 I-129
  • 僱主須支付 不低於 Prevailing Wage 的薪資

Cap-Exempt(不需抽籤)類別

  • 大學或附屬研究機構僱用
  • 非營利研究機構
  • 政府研究機構
  • 已持有 H-1B 身份的轉換僱主案件
Temporary Non-Agricultural Workers

H-2B 臨時非農業勞工簽證

適用於美國僱主短期臨時性非農業工作需求,例如旅遊業、酒店業、營造業等季節性人力。

適用物件
短期、季節性、單次性、尖峰需求的非農業勞工
停留期限
最長 1 年,可延長 2 次共 3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臨時勞工證 (Temporary Labor Certification)

僱主資格

  • 能證明無足夠美國勞工可填補該職位
  • 聘用此外國勞工不會損害美國勞工的工資與工作條件
  • 需求性質為:季節性、單次性、尖峰需求、間歇性

名額限制

  • 每年總名額 66,000:上半年(10/1-3/31)33,000;下半年(4/1-9/30)33,000
  • 近年常透過額外補充名額(Supplemental Cap)擴增
Trainee · Special Education

H-3 受訓人員或特殊教育交流訪客

由美國僱主提供專業訓練課程,讓外國員工赴美學習其在母國無法取得的訓練(不可用於一般受僱)。

適用物件
受訓人員(最長 2 年)或特殊教育交流訪客(最長 18 個月)
停留期限
受訓:2 年;特殊教育:18 個月
主表格
Form I-129 + H-3 Supplement

資格要件

  • 訓練課程無法在母國取得
  • 訓練目的不是為了在美國受僱
  • 訓練內容大部分為課堂教學,非生產性工作
  • 申請人的母國職涯發展會因此受益

常見用途

  • 跨國公司將海外員工調來美國總部接受 6-24 個月訓練
  •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教育)訓練課程
  • 金融、技術、管理類專業訓練
Intracompany Transfer

L-1A / L-1B 跨國公司派遣簽證

跨國公司將海外員工調派至美國分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任職。L-1A 用於高階主管或經理;L-1B 用於具專業知識的員工。

適用物件
L-1A:高階主管 / 經理;L-1B:專業技術人員
停留期限
L-1A:最長 7 年;L-1B:最長 5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L Supplement

資格要件

  • 申請人需在過去 3 年內為海外母 / 子 / 關聯公司服務滿 1 年以上
  • 申請人將赴美在有合法關聯的美國公司擔任主管 / 經理 / 專業職位
  • 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須有合格的關聯關係(母子、子母、姊妹公司、合資等)

L-1A 高階主管 / 經理

  • 可銜接 EB-1C 跨國公司高管綠卡(無需 PERM)
  • 新設公司(New Office)可先核發 1 年,期滿若運營成熟可續 2 年

L-1B 專業技術人員

  • 申請人須具備專屬於該公司的專業知識
  • 無法直接銜接 EB-1,可走 EB-2 / EB-3 PERM 路徑

Blanket L-1(大企業適用)

  • 大型跨國公司可一次性申請 Blanket L-1,未來個別員工申請只需走簡化流程
  • 條件:美國分公司至少 1,000 名員工,或近 12 個月核心發過 10 個 L-1,或銷售額超過 $25M
Extraordinary Ability

O-1 / O-2 傑出能力或成就簽證

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等領域具有傑出能力的個人,及其支援人員核發的工作簽證。

適用物件
O-1A:科學、教育、商業、體育;O-1B:藝術、電影、電視;O-2:支援人員
停留期限
初次 3 年,可逐次延長 1 年(無總年限上限)
主表格
Form I-129 + O Supplement

O-1A(科學、教育、商業、體育)

申請人須證明在該領域具持續國際或全國性讚譽,符合下列至少 3 項標準:

  • 獲頒國際公認的傑出成就獎項
  • 專業組織會員資格(須以傑出成就為入會條件)
  • 專業期刊或重要媒體對其工作的報導
  • 擔任評審 / 評議同領域他人作品
  • 對該領域作出原創性重大貢獻
  • 專業出版品或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 / 學者文章
  • 受聘於知名機構擔任要職
  • 領取高於同領域他人之高額薪酬

O-1B(藝術、電影、電視)

藝術領域門檻較低,電影 / 電視則與 O-1A 相當。須證明:

  • 受國際或全國性評論贊譽
  • 擔任主要角色 / 在重要製作中擔任要角
  • 商業票房、票評、藝術評論的成就
  • 大眾媒體對其作品的高度評價

O-2 支援人員

  • 僅適用於 O-1B(藝術)或 O-1(運動)的不可或缺支援人員
  • 科學、教育、商業領域不適用 O-2
  • 申請時須與 O-1 主簽證人同時遞交
Treaty Trader · Investor

E-1 / E-2 條約商人與投資人簽證

僅供與美國簽有商務通商條約的國家國民申請。E-1 適用於實質貿易往來;E-2 適用於實質投資。

適用物件
條約國國民
停留期限
每次 2-5 年,可無限延長(視主營業是否持續)
申請方式
境外大使館 DS-160 / DS-156E;境內 I-129

E-1 條約商人

  • 申請人須為條約國國民
  • 在美國有實質性、持續性的國際貿易(trade)
  • 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須佔申請人貿易總額的 50% 以上
  • 貿易範圍包含:商品、服務、技術、銀行業、保險、運輸等

E-2 條約投資人(最常用)

  • 申請人須為條約國國民
  • 在美國進行實質性投資(金額無固定門檻,一般約 $100,000 以上較有說服力)
  • 投資必須處於風險中(資金已實際投入或不可撤回承諾)
  • 投資企業須為真實運營的商業活動,非邊緣性
  • 申請人須主導或主管該企業(不能是被動投資人)

E 簽證依附配偶

  • 配偶可申請 E-2 依附身份,自動具備工作授權(無須額外申請 EAD)
  •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依附身份(不能工作)

條約國清單

常見適用國家:臺灣、日本、韓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墨西哥、澳洲、紐西蘭等。中國大陸與印度均不在 E 簽證條約國之列

USMCA Professional

TN 加拿大與墨西哥專業人員簽證

依據 USMCA(前 NAFTA)協議,專門給加拿大與墨西哥籍專業人員的簡化工作簽證。無年限上限、申請快速。

適用物件
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須為公民,非永久居民)
停留期限
每次最長 3 年,可無限延長
申請方式
加籍:邊境 POE;墨籍:大使館 DS-160

資格要件

  • 申請人須為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不接受 PR / 永居)
  • 受聘的職業須列入 USMCA 專業職業清單
  • 具備職業要求的學位或專業證照
  • 由美國僱主提供聘書

USMCA 列名專業(共約 60 類)

  • 會計師、工程師、建築師、律師
  • 電腦系統分析師、科學家、研究員
  • 醫師、藥劑師、註冊護士
  • 大學教師、技師、社工
  • 商業管理顧問、經濟學家
Sports · Entertainment

P 體育與娛樂表演簽證

為國際級運動員、藝人、表演團體核發的工作簽證,含 P-1、P-2、P-3 三類。

適用物件
國際級運動員、娛樂團體、互惠交流藝人、文化獨特表演者
停留期限
P-1(運動員)最長 5 年;P-1 團體最長 1 年;P-2/P-3 最長 1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P Supplement

P-1A 國際級運動員

  • 個人或團隊具國際公認水準
  • 赴美參加專業級比賽或表演
  • 包含運動員、教練團、訓練人員

P-1B 國際級娛樂團體

  • 整團至少有 75% 成員合作 1 年以上
  • 團體在國際間具有持續讚譽

P-2 互惠交流藝人

  • 受美國與外國藝人 / 團體之間的互惠交流計劃保護
  • 例:音樂家工會之間的交流計劃

P-3 文化獨特表演者

  • 表演內容為獨特文化、傳統、民族藝術
  • 赴美進行教學、推廣、表演
Religious Worker

R-1 宗教工作者簽證

由美國非營利宗教組織聘用,從事宗教工作(神職、宗教教師、宗教儀式人員等)。

適用物件
受聘於美國宗教組織從事宗教工作的人員
停留期限
初次最長 30 個月,可延長至總計 5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R Supplement

資格要件

  • 申請人在過去 2 年內持續為同教派會員滿 2 年
  • 受聘從事正式宗教工作——神職、宗教教師、宗教儀式人員、傳教士等
  • 美國僱主須為合格非營利宗教組織(IRS 501(c)(3))
  • 每週工作至少 20 小時

家屬

  • R-2 配偶與未滿 21 歲子女可依附
  • R-2 配偶不可工作(與 H-4、L-2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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