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Immigrant Visa Categories

美国非移民签证完整介绍

非移民签证适用于短期赴美工作、学习、商务、旅游或投资的外国人。 以下完整介绍 12 大类非移民签证的适用对象、停留期限与申请流程。

B-1 / B-2 F-1 / M-1 / J-1 H-1B H-2B H-3 L-1A / L-1B O-1 / O-2 E-1 / E-2 TN P R-1
Business · Tourist

B-1 / B-2 商务与旅游签证

最常见的短期赴美签证。B-1 用于商务访问,B-2 用于观光、探亲、就医,可单独或合并核发(B-1/B-2)。

适用对象
短期商务出差、观光客、探亲访友、就医
停留期限
每次入境最多 6 个月,可于境内申请延期一次
申请方式
境外大使馆 / 领事馆 DS-160 面谈

B-1 商务签证适用情境

  • 参加商务会议、谈判、签约
  • 洽谈业务合作、客户拜访
  • 参加贸易展览或专业研讨会
  • 接受短期商务训练(不可受美国雇主薪酬)

B-2 旅游签证适用情境

  • 观光、休闲旅游
  • 探亲访友(短期)
  • 就医(须备医疗机构邀请函与财力证明)
  • 参加业余社交、文化、运动活动

⚠️ 不得在美国境内工作——任何美国雇主支付薪酬的活动均违法。 若需短期工作,请考虑 H-1B、L-1、O-1 等工作签证。

Student · Exchange

F-1 / M-1 / J-1 学生与交流签证

F-1 用于学位制学生(大学、研究所、语言学校),M-1 用于职业技术学校,J-1 用于交换学者、访问学者、实习生。

适用对象
学位制学生、职业技术生、交换学者、访问学者
停留期限
通常以 D/S(Duration of Status)核发,至学位完成
申请方式
学校发 I-20 / DS-2019 → 大使馆面谈

F-1 学位制学生

  • 就读经 SEVP 认证的大学、研究所、语言学校
  • 校内工作每周最多 20 小时
  • 毕业后可申请 OPT(最长 12 个月,STEM 可延 24 个月)
  • 毕业前 90 天可开始申请 OPT

M-1 职业技术学生

  • 就读经 SEVP 认证的职业技术学校(汽修、烹饪、美容等)
  • 不可在校外工作
  • 可申请短期实习(须与课程相关)

J-1 交流访客

  • 包含:交换学生、访问学者、研究学者、教师、专家、医师、实习生、Au Pair
  • 由 Department of State 指定的 Sponsor 发给 DS-2019
  • 部分子类有 2 年回国服务要求(212(e)),须先回国 2 年才能申请其他签证或绿卡
Specialty Occupation

H-1B 专业职业签证

最常用的专业工作签证。每年 4 月开放抽签登记,约 8.5 万个名额(含 2 万硕士配额)。需要美国雇主担保。

适用对象
具学士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士
停留期限
初次 3 年,可延长至 6 年;I-140 核准后可继续延
主表格
Form I-129 + H-1B Supplement

资格要件

  • 申请人具备美国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专业经验(每 3 年工作经验折抵 1 年学位)
  • 职位为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才能胜任
  • 由美国雇主担保,提交 LCA(劳工条件申请)与 I-129
  • 雇主须支付 不低于 Prevailing Wage 的薪资

Cap-Exempt(不需抽签)类别

  • 大学或附属研究机构雇用
  • 非营利研究机构
  • 政府研究机构
  • 已持有 H-1B 身份的转换雇主案件
Temporary Non-Agricultural Workers

H-2B 临时非农业劳工签证

适用于美国雇主短期临时性非农业工作需求,例如旅游业、酒店业、营造业等季节性人力。

适用对象
短期、季节性、单次性、尖峰需求的非农业劳工
停留期限
最长 1 年,可延长 2 次共 3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临时劳工证 (Temporary Labor Certification)

雇主资格

  • 能证明无足够美国劳工可填补该职位
  • 聘用此外国劳工不会损害美国劳工的工资与工作条件
  • 需求性质为:季节性、单次性、尖峰需求、间歇性

名额限制

  • 每年总名额 66,000:上半年(10/1-3/31)33,000;下半年(4/1-9/30)33,000
  • 近年常透过额外补充名额(Supplemental Cap)扩增
Trainee · Special Education

H-3 受训人员或特殊教育交流访客

由美国雇主提供专业训练课程,让外国员工赴美学习其在母国无法取得的训练(不可用于一般受雇)。

适用对象
受训人员(最长 2 年)或特殊教育交流访客(最长 18 个月)
停留期限
受训:2 年;特殊教育:18 个月
主表格
Form I-129 + H-3 Supplement

资格要件

  • 训练课程无法在母国取得
  • 训练目的不是为了在美国受雇
  • 训练内容大部分为课堂教学,非生产性工作
  • 申请人的母国职涯发展会因此受益

常见用途

  • 跨国公司将海外员工调来美国总部接受 6-24 个月训练
  • 特殊教育(身心障碍教育)训练课程
  • 金融、技术、管理类专业训练
Intracompany Transfer

L-1A / L-1B 跨国公司派遣签证

跨国公司将海外员工调派至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任职。L-1A 用于高阶主管或经理;L-1B 用于具专业知识的员工。

适用对象
L-1A:高阶主管 / 经理;L-1B:专业技术人员
停留期限
L-1A:最长 7 年;L-1B:最长 5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L Supplement

资格要件

  • 申请人需在过去 3 年内为海外母 / 子 / 关联公司服务满 1 年以上
  • 申请人将赴美在有合法关联的美国公司担任主管 / 经理 / 专业职位
  • 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须有合格的关联关系(母子、子母、姊妹公司、合资等)

L-1A 高阶主管 / 经理

  • 可衔接 EB-1C 跨国公司高管绿卡(无需 PERM)
  • 新设公司(New Office)可先核发 1 年,期满若运营成熟可续 2 年

L-1B 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人须具备专属于该公司的专业知识
  • 无法直接衔接 EB-1,可走 EB-2 / EB-3 PERM 路径

Blanket L-1(大企业适用)

  • 大型跨国公司可一次性申请 Blanket L-1,未来个别员工申请只需走简化流程
  • 条件:美国分公司至少 1,000 名员工,或近 12 个月内核发过 10 个 L-1,或销售额超过 $25M
Extraordinary Ability

O-1 / O-2 杰出能力或成就签证

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及其支援人员核发的工作签证。

适用对象
O-1A:科学、教育、商业、体育;O-1B:艺术、电影、电视;O-2:支援人员
停留期限
初次 3 年,可逐次延长 1 年(无总年限上限)
主表格
Form I-129 + O Supplement

O-1A(科学、教育、商业、体育)

申请人须证明在该领域具持续国际或全国性赞誉,符合下列至少 3 项标准:

  • 获颁国际公认的杰出成就奖项
  • 专业组织会员资格(须以杰出成就为入会条件)
  • 专业期刊或重要媒体对其工作的报导
  • 担任评审 / 评议同领域他人作品
  • 对该领域作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 专业出版品或重要媒体上发表学术 / 学者文章
  • 受聘于知名机构担任要职
  • 领取高于同领域他人之高额薪酬

O-1B(艺术、电影、电视)

艺术领域门槛较低,电影 / 电视则与 O-1A 相当。须证明:

  • 受国际或全国性评论赞誉
  • 担任主要角色 / 在重要制作中担任要角
  • 商业票房、票评、艺术评论的成就
  • 大众媒体对其作品的高度评价

O-2 支援人员

  • 仅适用于 O-1B(艺术)或 O-1(运动)的不可或缺支援人员
  • 科学、教育、商业领域不适用 O-2
  • 申请时须与 O-1 主签证人同时递交
Treaty Trader · Investor

E-1 / E-2 条约商人与投资人签证

仅供与美国签有商务通商条约的国家国民申请。E-1 适用于实质贸易往来;E-2 适用于实质投资。

适用对象
条约国国民
停留期限
每次 2-5 年,可无限延长(视主营业是否持续)
申请方式
境外大使馆 DS-160 / DS-156E;境内 I-129

E-1 条约商人

  • 申请人须为条约国国民
  • 在美国有实质性、持续性的国际贸易(trade)
  • 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的贸易须占申请人贸易总额的 50% 以上
  • 贸易范围包含:商品、服务、技术、银行业、保险、运输等

E-2 条约投资人(最常用)

  • 申请人须为条约国国民
  • 在美国进行实质性投资(金额无固定门槛,一般约 $100,000 以上较有说服力)
  • 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中(资金已实际投入或不可撤回承诺)
  • 投资企业须为真实运营的商业活动,非边缘性
  • 申请人须主导或主管该企业(不能是被动投资人)

E 签证依附配偶

  • 配偶可申请 E-2 依附身份,自动具备工作授权(无须额外申请 EAD)
  •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依附身份(不能工作)

条约国清单

常见适用国家:台湾、日本、韩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墨西哥、澳洲、新西兰等。中国大陆与印度均不在 E 签证条约国之列

USMCA Professional

TN 加拿大与墨西哥专业人员签证

依据 USMCA(前 NAFTA)协议,专门给加拿大与墨西哥籍专业人员的简化工作签证。无年限上限、申请快速。

适用对象
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须为公民,非永久居民)
停留期限
每次最长 3 年,可无限延长
申请方式
加籍:边境 POE;墨籍:大使馆 DS-160

资格要件

  • 申请人须为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不接受 PR / 永居)
  • 受聘的职业须列入 USMCA 专业职业清单
  • 具备职业要求的学位或专业证照
  • 由美国雇主提供聘书

USMCA 列名专业(共约 60 类)

  • 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律师
  • 电脑系统分析师、科学家、研究员
  • 医师、药剂师、注册护士
  • 大学教师、技师、社工
  • 商业管理顾问、经济学家
Sports · Entertainment

P 体育与娱乐表演签证

为国际级运动员、艺人、表演团体核发的工作签证,含 P-1、P-2、P-3 三类。

适用对象
国际级运动员、娱乐团体、互惠交流艺人、文化独特表演者
停留期限
P-1(运动员)最长 5 年;P-1 团体最长 1 年;P-2/P-3 最长 1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P Supplement

P-1A 国际级运动员

  • 个人或团队具国际公认水准
  • 赴美参加专业级比赛或表演
  • 包含运动员、教练团、训练人员

P-1B 国际级娱乐团体

  • 整团至少有 75% 成员合作 1 年以上
  • 团体在国际间具有持续赞誉

P-2 互惠交流艺人

  • 受美国与外国艺人 / 团体之间的互惠交流计划保护
  • 例:音乐家工会之间的交流计划

P-3 文化独特表演者

  • 表演内容为独特文化、传统、民族艺术
  • 赴美进行教学、推广、表演
Religious Worker

R-1 宗教工作者签证

由美国非营利宗教组织聘用,从事宗教工作(神职、宗教教师、宗教仪式人员等)。

适用对象
受聘于美国宗教组织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员
停留期限
初次最长 30 个月,可延长至总计 5 年
主表格
Form I-129 + R Supplement

资格要件

  • 申请人在过去 2 年内持续为同教派会员满 2 年
  • 受聘从事正式宗教工作——神职、宗教教师、宗教仪式人员、传教士等
  • 美国雇主须为合格非营利宗教组织(IRS 501(c)(3))
  • 每周工作至少 20 小时

家属

  • R-2 配偶与未满 21 岁子女可依附
  • R-2 配偶不可工作(与 H-4、L-2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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