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 讓美國的非營利宗教組織聘用外籍宗教工作者來美服事。資格條件本身不複雜,但移民局對「這份工作是不是真的宗教工作」以及「這個機構是不是真的在運作」審查得很嚴。本頁整理實務上最容易出錯、最容易被補件或拒絕的地方。
先看基本資格。如果您還不確定自己或教會是否符合 R-1 的基本條件,可以先看非移民簽證總覽中的 R-1 說明。本頁假設您已經大致符合條件,重點放在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R-1 分成三種,審查重點不同,申請時必須講清楚自己是哪一種:
另外兩個硬性條件:申請前已連續兩年為同一教派的會員;赴美後每週工作平均至少 20 小時。兩年會員資格要有文件佐證(受洗、入會紀錄、原教會出具的證明信),不能只靠本人說明。
R-1 是由機構提出申請,所以機構的資格文件往往比申請人的更關鍵。合格的機構有三種:
常見要準備的文件:
新成立的教會風險最高——沒有營運紀錄、沒有薪資發放紀錄,移民局很容易質疑機構是否真實存在。
這是 R-1 最常見的拒絕理由。在教會上班,不等於從事宗教工作。
通常不算的工作:
如果職務中確實包含部分行政事務,申請時應該說明宗教性職責佔多數,並把工作時間的分配寫清楚,而不是避而不談。
原則上必須由聘僱機構提供合法的薪酬與福利,不能讓申請人依賴公共援助。建議準備:
自籌款(self-support)要特別小心。由申請人自行募款或自備生活費的安排,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既有傳教士方案等有限情況下才可能被接受,而且必須證明該方案長期存在、有既定規範,並提出過去參與者的實際資料。一般教會職位不適用。
五年期滿之後的規定已經放寬。過去滿五年必須在境外連續停留滿一年才能再以 R-1 返美,這項硬性規定已經取消;但仍然必須先離開美國,並重新取得簽證。詳細說明請見:R-1 五年期滿的新規定 →
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提交或獲准宗教移民(I-360)申請,重新在海外申請簽證時仍可能被質疑移民傾向,建議提前規劃。
如果配偶本身也要在教會服事並領取薪酬,必須另外以 R-1 提出申請,不能用 R-2 身分工作。
R-1 案件的實地查訪比其他簽證類別常見。移民局可能在核准前或核准後派員前往機構,核對申請內容是否屬實,重點通常包括:
建議機構平時就保留聚會紀錄、週報、薪資紀錄,並讓行政人員知道查訪時該由誰說明、文件放在哪裡。現場說法與申請文件不一致,是常見的補件與拒絕原因。
宗教工作者的職業移民途徑是 EB-4 特殊移民,由機構提交 I-360。兩個類別的差別很重要:
此外,EB-4 近年的排期明顯延後,等待時間可能超過 R-1 的五年上限。因此 R-1 的第一天就應該把綠卡時程一起規劃,而不是等到五年快到期才開始處理。
非牧職類別的現行狀況與排期會變動,送件前請確認最新規定。
給教會的提醒。R-1 的成敗,多半不是取決於申請人,而是取決於機構能不能把自己說清楚——免稅資格、實際運作、財務能力、職位的宗教性質。這些文件最好在開始找人之前就整理好,而不是等到移民局來函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