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 让美国的非营利宗教组织聘用外籍宗教工作者来美服事。资格条件本身不复杂,但移民局对「这份工作是不是真的宗教工作」以及「这个机构是不是真的在运作」审查得很严。本页整理实务上最容易出错、最容易被补件或拒绝的地方。
先看基本资格。如果您还不确定自己或教会是否符合 R-1 的基本条件,可以先看非移民签证总览中的 R-1 说明。本页假设您已经大致符合条件,重点放在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R-1 分成三种,审查重点不同,申请时必须讲清楚自己是哪一种:
另外两个硬性条件:申请前已连续两年为同一教派的会员;赴美后每周工作平均至少 20 小时。两年会员资格要有文件佐证(受洗、入会纪录、原教会出具的证明信),不能只靠本人说明。
R-1 是由机构提出申请,所以机构的资格文件往往比申请人的更关键。合格的机构有三种:
常见要准备的文件:
新成立的教会风险最高——没有营运纪录、没有薪资发放纪录,移民局很容易质疑机构是否真实存在。
这是 R-1 最常见的拒绝理由。在教会上班,不等于从事宗教工作。
通常不算的工作:
如果职务中确实包含部分行政事务,申请时应该说明宗教性职责占多数,并把工作时间的分配写清楚,而不是避而不谈。
原则上必须由聘雇机构提供合法的薪酬与福利,不能让申请人依赖公共援助。建议准备:
自筹款(self-support)要特别小心。由申请人自行募款或自备生活费的安排,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既有传教士方案等有限情况下才可能被接受,而且必须证明该方案长期存在、有既定规范,并提出过去参与者的实际资料。一般教会职位不适用。
五年期满之后的规定已经放宽。过去满五年必须在境外连续停留满一年才能再以 R-1 返美,这项硬性规定已经取消;但仍然必须先离开美国,并重新取得签证。详细说明请见:R-1 五年期满的新规定 →
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提交或获准宗教移民(I-360)申请,重新在海外申请签证时仍可能被质疑移民倾向,建议提前规划。
如果配偶本身也要在教会服事并领取薪酬,必须另外以 R-1 提出申请,不能用 R-2 身分工作。
R-1 案件的实地查访比其他签证类别常见。移民局可能在核准前或核准后派员前往机构,核对申请内容是否属实,重点通常包括:
建议机构平时就保留聚会纪录、周报、薪资纪录,并让行政人员知道查访时该由谁说明、文件放在哪里。现场说法与申请文件不一致,是常见的补件与拒绝原因。
宗教工作者的职业移民途径是 EB-4 特殊移民,由机构提交 I-360。两个类别的差别很重要:
此外,EB-4 近年的排期明显延后,等待时间可能超过 R-1 的五年上限。因此 R-1 的第一天就应该把绿卡时程一起规划,而不是等到五年快到期才开始处理。
非牧职类别的现行状况与排期会变动,送件前请确认最新规定。
给教会的提醒。R-1 的成败,多半不是取决于申请人,而是取决于机构能不能把自己说清楚——免税资格、实际运作、财务能力、职位的宗教性质。这些文件最好在开始找人之前就整理好,而不是等到移民局来函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