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美國移民執法人員大規模突襲位於喬治亞州的 Hyundai–LG 電動車電池工廠,當天一共拘留了 475 名工人,其中超過 300 人是韓國籍。這也是美國近年規模最大的工作場所移民執法行動之一。
遭拘留的韓國工人提出賠償請求
最近,這起事件又有了新的發展。根據 CNN 近日的報導,當時遭到拘留的 300 多名韓國工人,最近開始依照《聯邦侵權索賠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向國土安全部、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聯邦調查局等多個聯邦機構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這些工人主張,他們當時遭到不當拘留,被戴上手銬及腳鐐,在沒有充分韓文翻譯的情況下被要求簽署自己無法理解的文件,之後還被送往移民拘留中心關押。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工人主張,他們當時持有合法的 B-1 商務簽證,而且所從事的是外國設備安裝、測試及相關技術工作,本來就可能屬於 B-1 所允許的商務活動。甚至有部分當時被拘留的人,後來又持相同的簽證重新進入美國。
外國企業到底該怎麼派工程師來美國?
這起事件之所以值得外國企業特別注意,是因為它凸顯了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外國企業在美國建立工廠或導入新的生產設備時,到底應該怎麼把海外的工程師及技術人員合法派到美國?
一座新的半導體廠、電池廠或高度自動化的製造工廠,不可能只是把機器運到美國、插上電源,就立即由美國員工自行操作。設備的安裝、試車、測試、故障排除,以及把海外公司累積多年的特殊製程和技術經驗傳授給美國員工,往往都需要原廠或海外公司的工程師親自參與。
但是,美國移民法的困難就在這裡。B-1 是商務訪客身分,不是一般的工作簽證。因此,「員工的薪水是海外公司支付」、「只是短期來美國」、「是總公司派來協助美國子公司」,這些理由本身都不足以證明這個人可以使用 B-1。真正重要的是他赴美的目的,以及到了美國以後實際從事哪些活動。
國務院新增 B-1 專業培訓人員
在 Hyundai–LG 事件發生後,美國國務院也做了一項值得注意的改變。2025 年 12 月,美國國務院修改《外交事務手冊》,在原本的 B-1 規定中新增 B-1 Specialized Trainer(專業培訓人員)。按照新的規定,如果外國企業需要短期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來美國,把海外的特殊或專有技術、技能、製程或經驗傳授給美國員工,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 B-1。這類 B-1 簽證還會特別註記「B-1 SPECIALIZED TRAINER」。
不過,新增這項規定並不代表美國政府開放任何外國工程師使用 B-1 來美國工作。這個類別的核心仍然是培訓及技術移轉,而不是填補美國的工作職位。如果一個人名義上是來培訓,但是實際上每天負責生產、操作設備、填補美國員工的人力缺口,或者直接承擔美國公司的日常工作,就可能已經超出這項規定允許的範圍。
另外兩種 B-1 適用方式
其實,除了新的 B-1 專業培訓人員以外,美國國務院原本就有另外兩種值得外國企業注意的 B-1 適用方式。
第一種是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如果美國企業向海外公司購買商業或工業設備,而設備銷售契約明確要求海外賣方提供安裝、維修、修理或培訓,海外公司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工程師來美國履行這些契約義務。這個類別與專業培訓人員最大的差別,就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工程師本人可以實際進行設備的安裝、維修或修理。
另一種則是存在已久、但實務上需要更加謹慎使用的 B-1 in lieu of H-1B。簡單來說,申請人本身原則上必須符合相應 H-1 專業工作的資格,因為短期商業需求來美國執行具有 H-1 性質的專業服務,但是原本的僱傭關係及薪資來源仍然維持在海外。
所以,如果用最簡單的方式區分這三種情況:
- B-1 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比較接近「我們把設備賣給美國客戶,所以依照銷售契約派工程師來安裝、維修或培訓」;
- B-1 專業培訓人員比較接近「我來美國的主要目的是把海外公司的特殊技術及經驗教給美國員工」;
- B-1 in lieu of H-1B 則比較接近「我本人短期來美國執行專業工作,但是正常的僱傭關係及薪資來源仍然維持在海外」。
經常被忽略的 ESTA
另外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就是 ESTA。
很多來自免簽證計畫國家的企業員工,不需要事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 B-1/B-2 簽證,因此習慣直接使用 ESTA 來美國出差。按照目前美國國務院的說明,透過 ESTA 並依免簽證計畫入境的人,原則上可以從事與 B-1 商務訪客相同的商務活動。
但是,可以從事相同的商務活動,不代表所有特殊的 B-1 情況都適合直接使用 ESTA。特別是新的 B-1 專業培訓人員,國務院要求依照這項規定核發的 B-1 簽證必須特別註記「B-1 SPECIALIZED TRAINER」;B-1 in lieu of H 也有相應的特殊簽證註記。使用 ESTA 的人,則沒有經過美國領事官事前審查並在簽證上註明這次特殊的赴美目的。
因此,如果只是來美國開會、拜訪客戶、參加商展或談判合約,使用 ESTA 的情況通常比較單純;但如果要停留數週甚至數月,而且涉及設備安裝、技術培訓、技術移轉或本人執行專業服務,企業就不應該只因為「ESTA 可以從事 B-1 商務活動」,便直接認為使用 ESTA 一定沒有問題。
關鍵在於到了美國實際做什麼
這也是整起 Hyundai–LG 事件對外國企業最重要的提醒:判斷能不能使用 B-1 或 ESTA,關鍵不是公司怎麼稱呼這趟出差,而是這個人進入美國以後實際上要做什麼。安裝設備、維修設備、培訓美國員工、技術移轉、測試及故障排除,在工程師眼中可能只是同一個專案的不同部分,但是在美國移民法中,卻可能適用不同的規定。
取得簽證不等於一定可以入境
最後也要特別提醒,即使法律及國務院規定提供上述 B-1 的適用方式,也不代表申請人一定可以取得簽證,或者一定可以進入美國。
B-1 簽證仍然需要經過美國領事館審查,領事官會依照個別案件的工作內容、赴美目的、停留時間、薪資來源、海外僱傭關係及相關文件,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 B-1 的要求。即使領事館已經核發簽證,抵達美國機場或其他入境地點後,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仍然有權重新詢問赴美目的及預計從事的活動,並決定是否准許入境。ESTA 同樣只是依照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的旅行授權,並不是入境美國的保證。
因此,如果實際工作內容已經接近一般受僱工作,或者無法明確符合上述 B-1 的適用情況,就不應該勉強使用 B-1 或 ESTA。如果對於工作內容是否符合 B-1 規定存在明顯疑問,申請適當的工作簽證通常會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三種特殊 B-1 的完整說明及對照表
我們整理了 B-1 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B-1 專業培訓人員,以及 B-1 in lieu of H-1B 三種特殊情況的完整說明,也製作了一份對照表,讓大家可以更清楚了解三者的適用條件及主要差異:B-1 商務簽證的三種特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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