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Business Visitor · 跨國企業短期派員

B-1 商務簽證的三種特殊類別

一般而言,B-1 商務簽證允許外國人短期來美國從事商務活動,但不能用來取代工作簽證,在美國從事一般性的工作。不過,美國國務院的規定中,也存在幾種特殊的 B-1 適用情況。對於需要短期派遣海外工程師、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員赴美的跨國企業而言,最常見而且最容易混淆的,就是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B-1 Specialized Trainer,以及 B-1 in lieu of H-1B

01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這個類別主要適用於海外公司將商業或工業設備、機械出售給美國客戶,並依照銷售契約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赴美提供安裝、維修、修理或相關培訓的情況。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設備銷售契約必須明確要求海外賣方提供這些服務或培訓。

因此,這個類別的核心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把設備賣給美國客戶,所以依照銷售契約派人來安裝、維修或培訓。」

02

B-1 Specialized Trainer

這個類別主要適用於海外企業短期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赴美,將海外的特殊或專有技術、技能、製程或 know-how 傳授給美國員工。與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不需要建立在傳統的設備銷售契約及賣方售後服務義務之上。它的核心是 training and knowledge transfer,而不是派遣海外人員來美國填補正常工作職位。

簡單來說,就是:「我來美國的主要目的是把海外的特殊技術教給美國員工。」

03

B-1 in lieu of H-1B

B-1 in lieu of H-1B 則適用於完全不同的情況。申請人本身原則上必須符合相應 H-1 專業工作的資格,因為短期商業需求赴美執行 H-1 性質的專業服務,但是其正常僱傭關係、薪資支付及收入來源仍然維持在美國境外。與 Specialized Trainer 不同,這類人員赴美並不只是「教別人怎麼做」,而可能是本人實際執行符合條件的專業服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短期來美國執行專業工作,但我的正常僱傭及薪資關係仍然在海外。」

三種類別對照表

這三種類別雖然都屬於 B-1,但法律依據、赴美目的以及可以從事的活動都有重要差異

比較項目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B-1 Specialized Trainer B-1 in lieu of H-1B
主要法律依據9 FAM 402.2-5(E)(1)9 FAM 402.2-5(E)(2)9 FAM 402.2-5(F)
核心目的履行海外設備賣方在銷售契約中的安裝、維修、修理或培訓義務將海外的特殊技術、技能或 know-how 傳授給美國員工短期赴美執行原本具有 H-1 專業工作性質的服務
最簡單的理解「我們賣設備給你,所以派人來安裝、維修或教你使用。」「我來美國把海外的特殊技術教給美國員工。」「我短期來美國執行專業工作,但主要僱傭及薪資關係仍在海外。」
可以本人動手做嗎?可以,可依符合條件的銷售契約 install、service、repair主要是培訓,不能變成替美國企業從事日常 productive work,也不能藉 training 名義填補美國工作職位可以執行符合條件的 H-1 性質專業服務
可以培訓美國員工?可以,但 training 必須屬於銷售契約要求的服務可以,而且這就是核心目的可能包含培訓,但 training 並不是這個類別成立的核心
需要設備銷售契約?需要。Contract of sale 必須明確要求 seller 提供相關服務或培訓不要求傳統的設備銷售契約不需要
是否必須涉及海外設備或技術?是,涉及向海外公司購買的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equipment / machinery是,涉及從海外公司取得或採購的設備、機械、製程,以及相關特殊或專有技術不一定;重點是所執行的服務具有 H-1 專業工作性質
特殊知識要求必須具有履行 seller 契約義務所必要的 unique knowledge必須具有美國境內並不廣泛存在的 unique knowledge申請人原本應符合相應 H-1 專業工作的資格要求
海外僱傭關係的重要性通常由海外 seller 派遣人員履行契約通常由海外公司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非常重要。申請人通常受僱於海外企業,海外企業具有 office 及 payroll
可以由美國公司支付薪資?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薪資及收入來源應維持在海外
美國公司可以支付旅費?可以支付符合規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可以支付符合規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可以支付符合規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
最關鍵的文件Equipment sales contract,證明 seller 有 installation / service / training 義務Training plan、project description,證明 specialized / proprietary knowledge 及海外來源Foreign employment、foreign payroll、project assignment,以及 H-1 level qualifications
典型案例海外設備商出售自動化生產線給美國工廠,派工程師赴美安裝、commissioning 並培訓技術人員海外母公司派技術專家赴美,把 proprietary manufacturing process 或特殊 know-how 教給美國團隊海外科技公司的專業人員因短期專案赴美執行 engineering、software、technical 等 H-1 level professional services
主要風險沒有符合要求的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或實際工作超出 seller 的契約義務名義上是 trainer,實際上卻在從事 production、日常營運或填補美國職位被認定實際上是在美國就業,或者利用 B-1 規避正常的 H-1B 工作簽證程序
特殊簽證註記一般 B-1“B-1 SPECIALIZED TRAINER”“B-1 IN LIEU OF H, PER 9 FAM 402.2-5(F)”

一句話區分三者。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的核心是海外設備銷售契約;Specialized Trainer 的核心是將海外的特殊技術及 know-how 傳授給美國員工;B-1 in lieu of H-1B 的核心則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海外專業人員,短期赴美執行 H-1 性質的專業服務

由海外公司支付薪資,並不代表就可以使用 B-1 在美國工作。薪資來源只是判斷因素之一,真正重要的是申請人赴美的目的、海外僱傭關係、相關契約,以及進入美國後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如果實際工作超出相應 B-1 類別所允許的範圍,即使薪資完全由海外支付,仍可能構成未經授權的美國境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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