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B-1 商务签证允许外国人短期来美国从事商务活动,但不能用来取代工作签证,在美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不过,美国国务院的规定中,也存在几种特殊的 B-1 适用情况。对于需要短期派遣海外工程师、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赴美的跨国企业而言,最常见而且最容易混淆的,就是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B-1 Specialized Trainer,以及 B-1 in lieu of H-1B。
这个类别主要适用于海外公司将商业或工业设备、机械出售给美国客户,并依照销售契约派遣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赴美提供安装、维修、修理或相关培训的情况。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设备销售契约必须明确要求海外卖方提供这些服务或培训。
因此,这个类别的内核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把设备卖给美国客户,所以依照销售契约派人来安装、维修或培训。」
这个类别主要适用于海外企业短期派遣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赴美,将海外的特殊或专有技术、技能、制程或 know-how 传授给美国员工。与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需要创建在传统的设备销售契约及卖方售后服务义务之上。它的内核是 training and knowledge transfer,而不是派遣海外人员来美国填补正常工作职位。
简单来说,就是:「我来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把海外的特殊技术教给美国员工。」
B-1 in lieu of H-1B 则适用于完全不同的情况。申请人本身原则上必须符合相应 H-1 专业工作的资格,因为短期商业需求赴美运行 H-1 性质的专业服务,但是其正常雇佣关系、薪资支付及收入来源仍然维持在美国境外。与 Specialized Trainer 不同,这类人员赴美并不只是「教别人怎么做」,而可能是本人实际运行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我短期来美国运行专业工作,但我的正常雇佣及薪资关系仍然在海外。」
这三种类别虽然都属于 B-1,但法律依据、赴美目的以及可以从事的活动都有重要差异。
| 比较项目 |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 B-1 Specialized Trainer | B-1 in lieu of H-1B |
|---|---|---|---|
| 主要法律依据 | 9 FAM 402.2-5(E)(1) | 9 FAM 402.2-5(E)(2) | 9 FAM 402.2-5(F) |
| 内核目的 | 履行海外设备卖方在销售契约中的安装、维修、修理或培训义务 | 将海外的特殊技术、技能或 know-how 传授给美国员工 | 短期赴美运行原本具有 H-1 专业工作性质的服务 |
| 最简单的理解 | 「我们卖设备给你,所以派人来安装、维修或教你使用。」 | 「我来美国把海外的特殊技术教给美国员工。」 | 「我短期来美国运行专业工作,但主要雇佣及薪资关系仍在海外。」 |
| 可以本人动手做吗? | 可以,可依符合条件的销售契约 install、service、repair | 主要是培训,不能变成替美国企业从事日常 productive work,也不能藉 training 名义填补美国工作职位 | 可以运行符合条件的 H-1 性质专业服务 |
| 可以培训美国员工? | 可以,但 training 必须属于销售契约要求的服务 | 可以,而且这就是内核目的 | 可能包含培训,但 training 并不是这个类别成立的内核 |
| 需要设备销售契约? | 需要。Contract of sale 必须明确要求 seller 提供相关服务或培训 | 不要求传统的设备销售契约 | 不需要 |
| 是否必须涉及海外设备或技术? | 是,涉及向海外公司购买的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equipment / machinery | 是,涉及从海外公司取得或采购的设备、机械、制程,以及相关特殊或专有技术 | 不一定;重点是所运行的服务具有 H-1 专业工作性质 |
| 特殊知识要求 | 必须具有履行 seller 契约义务所必要的 unique knowledge | 必须具有美国境内并不广泛存在的 unique knowledge | 申请人原本应符合相应 H-1 专业工作的资格要求 |
| 海外雇佣关系的重要性 | 通常由海外 seller 派遣人员履行契约 | 通常由海外公司派遣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 | 非常重要。申请人通常受雇于海外企业,海外企业具有 office 及 payroll |
| 可以由美国公司支付薪资? | 不可以 | 不可以 | 不可以。薪资及收入来源应维持在海外 |
| 美国公司可以支付旅费? | 可以支付符合规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 | 可以支付符合规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 | 可以支付符合规定的合理 travel / living expenses |
| 最关键的文档 |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证明 seller 有 installation / service / training 义务 | Training plan、project description,证明 specialized / proprietary knowledge 及海外来源 | Foreign employment、foreign payroll、project assignment,以及 H-1 level qualifications |
| 典型案例 | 海外设备商出售自动化生产线给美国工厂,派工程师赴美安装、commissioning 并培训技术人员 | 海外母公司派技术专家赴美,把 proprietary manufacturing process 或特殊 know-how 教给美国团队 | 海外科技公司的专业人员因短期项目赴美运行 engineering、software、technical 等 H-1 level professional services |
| 主要风险 | 没有符合要求的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或实际工作超出 seller 的契约义务 | 名义上是 trainer,实际上却在从事 production、日常营运或填补美国职位 | 被认定实际上是在美国就业,或者利用 B-1 规避正常的 H-1B 工作签证进程 |
| 特殊签证注记 | 一般 B-1 | “B-1 SPECIALIZED TRAINER” | “B-1 IN LIEU OF H, PER 9 FAM 402.2-5(F)” |
一句话区分三者。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的内核是海外设备销售契约;Specialized Trainer 的内核是将海外的特殊技术及 know-how 传授给美国员工;B-1 in lieu of H-1B 的内核则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专业人员,短期赴美运行 H-1 性质的专业服务。
由海外公司支付薪资,并不代表就可以使用 B-1 在美国工作。薪资来源只是判断因素之一,真正重要的是申请人赴美的目的、海外雇佣关系、相关契约,以及进入美国后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如果实际工作超出相应 B-1 类别所允许的范围,即使薪资完全由海外支付,仍可能构成未经授权的美国境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