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土安全部最近提出一項新的規則草案,計畫取消已經實施接近十年的「失業後最多 60 天寬限期」。很多人把這項制度理解為只針對 H-1B,但實際上它同時適用其他工作簽證,包括 E-1、E-2、E-3、H-1B1、L-1、O-1 及 TN 等工作身分。

60 天寬限期是什麼?

按照目前規定,如果作為身分基礎的工作在 I-94 或核准期限屆滿以前提前終止,不論是遭到裁員、解僱或自行離職,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都可能享有最多 60 天的寬限期。

在這段期間,當事人可以尋找新工作、辦理轉換雇主,或申請其他身分(例如學生簽證或其他工作簽證)。如果決定離開美國,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處理搬家、租約、車輛及其他離境前的安排。

對 H-1B 員工來說,這 60 天尤其重要。如果新雇主及時在寬限期內提出新的 H-1B 申請,符合相關條件的員工通常還有機會在移民局收到申請後開始替新公司工作,同時繼續留在美國境內完成 H-1B 身分的銜接。

取消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這次國土安全部提出的改變,並不是把 60 天縮短成 30 天,也不是增加新的申請條件,而是準備直接刪除提供這段寬限期的法規。如果新規最後按照目前版本正式生效,工作一旦停止,當事人的移民身分幾乎立刻就會出現中斷。

想像一下,一名 H-1B 員工在星期五下午兩點收到公司發出的離職通知,而他又沒有其他可以合法留在美國的依據,從星期六開始就會被視為沒有繼續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分。

這會帶來非常現實的困難。一個突然遭到裁員的人,連終止租約、處理汽車、安排搬家、購買機票,甚至和親友道別的時間都沒有,更不用說在短時間內完成找工作、面試、取得錄取通知、公司內部審批,以及新的 H-1B 申請。

即使他在幾天後很快找到新公司,新雇主雖然可以替他提出新的 H-1B 申請,但因為原本的工作停止後他已不再維持 H-1B 身分,移民局將無法批准他在美國境內延長停留並完成雇主轉換。

只有在非常有限的特殊情況下,例如符合移民法規對延遲提出延長停留申請的豁免標準,移民局才可能酌情原諒這段身分中斷。這類例外並不是一般性的補救,也不能被當成失業後的替代寬限期。對大多數案件來說,即使新的 H-1B 申請本身獲得核准,員工通常仍需要先離開美國,再憑核准的申請及有效簽證重新入境,才能以 H-1B 身分替新雇主工作。

受影響的不只是員工本人

受到影響的也不只是失業的工作簽證持有人。

目前主要持有人進入 60 天寬限期時,家屬也可以受到相應保護,不會因為主要申請人突然失業就立即失去身分。但如果這段寬限期被取消,主要持有人因工作停止而不再維持原本身分後,家屬的移民身分基礎也會同步受到影響,使用家眷身分的小孩也將被迫立刻休學。

正在工作的配偶同樣會受到影響。目前部分 H-4 配偶可以持有工作許可,L-2 及部分 E 類配偶也可以基於配偶的工作身分取得工作授權。然而一旦主要持有人的身分出現問題,配偶繼續工作的法律基礎也會跟著動搖。對某些家庭來說,一次裁員可能不只是失去一份收入,而是夫妻兩人的工作與收入在很短時間內同時受到衝擊。

雇主方面也可能增加成本。H-1B 及 O-1 員工如果在核准期間結束以前遭雇主解僱,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原雇主本來就可能需要負擔員工返回海外的合理交通費用。現在有些員工利用 60 天找到下一份工作、成功留在美國轉換雇主,未必需要立即返回海外。如果寬限期取消,需要迅速離境的員工可能增加,原雇主實際承擔這項費用的情況也可能隨之增加。

當初為什麼會有 60 天?

要理解政府現在為什麼想取消這項制度,就必須先回頭看當初為什麼會有它。

在 2017 年以前,這個 60 天寬限期其實並不存在。當時,工作簽證持有人即使 I-94 還有很長時間才到期,只要作為身分基礎的工作提前停止,很快就面臨沒有維持合法身分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移民法又允許符合條件的 H-1B 員工,在移民局收到新雇主提出的申請後開始工作。把這兩套制度放在一起,就產生了一個明顯的矛盾:法律雖然允許 H-1B 員工轉換雇主,但如果一個人今天被裁員、隔天就出現身分問題,這項轉換雇主的制度實際上很難真正使用。畢竟從找工作、面試、取得錄取通知,到公司內部審批、完成勞工情況申請,再準備新的 H-1B 申請,本來就需要一定時間。

因此,國土安全部在 2015 年底提出高技能移民改革時,把增加高技能外國員工的穩定性、彈性及工作流動性列為重要目標之一。60 天寬限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提出,希望在工作突然終止與下一個移民安排之間,建立一段有限的過渡時間。

當時政府收到接近 28,000 份公眾意見,其中有人甚至認為 60 天仍然太短,主張延長到 90 天、120 天或更長,理由是專業職位的招聘往往需要多輪面試、公司審批、背景調查及後續移民程序。政府最後仍然選擇 60 天,顯示當時的考量是在「工作流動性」與「工作身分應和實際就業保持連結」之間尋找平衡。最終規則在 2016 年公布,並於 2017 年 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實施近十年,這套制度有沒有發揮作用?

至少從工作轉換的數據來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根據國土安全部的資料,從 2021 到 2025 會計年度,大約有 32 萬名相關工作簽證持有人發生工作終止或轉換雇主的情況。平均每年約有 3,795 人在原雇主撤回已核准申請後的 60 天內,由新雇主提出新的 I-129 申請,其中絕大多數是 H-1B。

這個數字不能被理解成所有實際使用 60 天寬限期的人數,因為政府本身並沒有專門記錄「誰使用了寬限期」的制度,雇主通報員工離職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不過,至少從政府目前能夠辨識出的案件來看,確實有相當數量的員工利用這段期間完成工作轉換。此外,也有人在這段期間提出 I-539、I-485,或透過其他方式處理後續身分。

政府為什麼現在想取消?

既然這套制度確實發揮了原始功能,政府為什麼仍然想取消它?國土安全部在草案說明中提出兩個理由。

第一,政府認為工作簽證身分應該與實際工作保持更直接的連結。H-1B、L-1、TN、E 類及 O-1 等身分,本來就建立在特定工作或活動之上;如果工作已經停止,卻繼續讓當事人在最多 60 天內被視為維持原本身分,會造成身分與實際就業狀態暫時脫節。

第二,政府認為現行規定增加了移民局的審查負擔。60 天寬限期不會在失業時自動產生新的 I-94 或核准通知,通常要等到當事人日後提出新的 H-1B、變更身分、延長身分或其他申請時,移民局才需要回頭確認原工作何時結束、是否仍在 60 天內,以及是否符合寬限期條件。這些判斷需要審查離職文件、薪資紀錄及其他證據,增加了案件複雜度與行政成本。

未來可能出現的訴訟爭點

如果政府真的公布最終規則,後續出現法律訴訟的可能性很高。不過,訴訟的重點未必是政府「有沒有權」取消 60 天——這套制度本來就是行政機關透過制定規則建立的——更可能的爭議,是政府在改變一項實施近十年的政策以前,有沒有提供足夠的理由

最直接的問題,是政府如何解釋 2016 年與 2026 年之間的立場轉變。當年的政府認為,60 天可以增加工作流動性、提高穩定性,並幫助企業留住高技能人才;現在的政府則認為,制度造成的身分脫節及行政負擔更值得重視。行政機關當然可以重新衡量政策,但如果自己掌握的資料同時顯示這套制度確實完成了部分原始目的,就需要合理說明,為什麼這些利益現在已經不足以繼續支持它。

政策的經濟分析也很可能成為爭點。根據國土安全部的資料,2025 會計年度利用這段期間完成工作轉換的 H-1B 員工,年薪中位數大約為 131,000 美元。政府也承認,取消 60 天可能造成員工薪資損失、配偶收入中斷、雇主生產力下降,以及部分 H-1B 與 O-1 雇主增加返國交通費。

新規雖然可以降低移民局日後判斷寬限期是否適用的行政負擔,卻也可能讓更多人在工作停止後立即出現身分問題,進一步衍生出庭通知、遞解程序、境外簽證及重新入境等後續程序。法院可能會檢視,政府是否完整評估了取消制度的經濟成本,以及所謂的行政成本降低,究竟是真正的整體節省,還是只是把負擔轉移到其他程序。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政府為什麼選擇完全取消,而不是採取影響較小的做法。如果主要問題是工作結束日期不容易確認,可以考慮更明確的證據標準或離職通報制度;如果認為 60 天太長,可以考慮縮短期限;如果問題在於每個案件都需要個別判斷,也可以討論是否建立更清楚一致的規則。這些替代方案是否足以達到政府的政策目標,很可能會成為公眾評議及未來訴訟的重要內容。

國會也可能直接介入

除了法院訴訟之外,也可以觀察國會會不會直接介入。

現在的 60 天寬限期並不是國會寫進移民法的權利,而是國土安全部透過行政法規建立的制度,所以行政部門才有可能透過新的規則把它取消。反過來說,如果國會未來修改移民法,把失業後一定期間的寬限期直接寫進法律,行政部門就不能再單靠修改法規把它取消。

公眾評議期:2026 年 11 月 10 日截止

目前這項新規草案仍在公眾評議期,截止日期是 2026 年 11 月 10 日。我會建議受到這項政策影響的企業、員工及相關團體,在評議期間積極提出意見。

對公眾評議而言,最有價值的不只是表達支持或反對,而是提供具體資料,例如企業實際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專業職位招聘、H-1B 員工失業後通常需要多久找到新工作、家屬可能受到哪些影響、企業會增加哪些成本,以及有哪些可行的替代方案。

即使政府最後仍然決定取消 60 天,未來法院在審查這項政策時,依然可以具體判斷國土安全部是否真正考慮過公眾提供的影響評估與建議,以及是否合理回應了公眾提出的疑問。

這也不是目前唯一一項收緊工作簽證的政策——政府同時也在推動 H-1B 名額申請的 103,265 美元新費用。如果您的公司或您本人可能受到影響,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