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H-1B 申請、延期、換僱主、寬限期、I-140 與 I-485 等常見問題。所有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請預約律師諮詢。
具體準備的檔案還是需要由公司律師個案分析。不過申請H-1B時,公司需要至少準備 (1) 一份支援信,說明提供的工作崗位為什麼符合H-1B Specialty Occupation的要求,以及擔保的H-1B勞工為什麼符合崗位的要求。(2) 勞工部認證的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3) H-1B勞工的個人移民檔案及學經歷證明檔案。
H-1B僱主必須支付其H-1B勞工至少「要求的」(Required) 工資,即現行工資與僱主為類似職位員工支付的實際工資(內部工資)中較高的那一個。現行工資是指在工作地理區域內,根據職業分類設定的工資標準。勞工部會公佈該地區內從事類似工作的工人(即在該職業分類中從事基本相同工作的工人)所獲得工資的加權平均值。
在美國的外國旅客如果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得不同的非移民身份:
(1) 向美國移民局 (USCIS) 申請更改在美國境內的身份。 (2) 在 USCIS 批准其移民福利的申請後,透過領事處理,在國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新類別的簽證,然後以新類別的身份申請進入美國。
一般來說,為您提交 H-1B 請求的僱主可以在 I-129 表格上,申請讓您在不離開美國的情況下更改為 H-1B 工作簽證身份。為了符合更改身份的資格,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非移民的身份合法入境美國 (2) 您的非移民身份必須持續保持有效 (3) 您不能違反當前非移民身份的條件
請注意,某些非移民類別不符合變更身份的資格,詳情請諮詢移民律師。
但是當您的僱主在您當前的非移民身份過期之前如果無法提交 I-129 表格將您的身份更改為 H-1B 類別,此時您通常需要在 H-1B 請求被移民局獲批後,向國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並獲得 H-1B 簽證貼紙,才能向美國海關申請以 H-1B 身份入境。
H-1B 工作者的最長入境期限通常為 6 年。這個 6 年的時間,是以 H-1B 持有人以 H-1B 身份「實際在美國停留的時間」來計算。因此,H-1B 持有人至少可以在美國停留共 2,190 天。然而,如下所述,這一限制有一些常見的例外情況。
是的,即使您之前的 H-1B 簽證還沒到 3 年,只要符合資格,新的 H-1B 簽證也可能可以申請 3 年的有效期。在計算您是否可以申請 3 年的有效期時,您需要將 6 年的 H-1B 有效期 (2,190 天) 扣除之前實際在美國使用 H-1B 身份停留的日期。如果得出的結果少於 3 年,則您的新僱主只能請求剩餘的 H-1B 期間。
根據 H-1B 換僱主的規定,當新僱主代表您提交非惡意的 H-1B 申請,或在申請上註明的要求開始工作日期之後(以較晚者為準),您可以立即開始為新僱主工作。您無需等待新僱主的 H-1B 申請獲得批准即可開始為新僱主工作。建議根據您的個案情況和您的移民律師討論是否適用這個規定。
如果新僱主的 I-129 申請批准,您可以繼續為新僱主工作,直至新申請中指定的工作到期日 (Employment End Date)。
如果新僱主的 I-129 申請被拒,您可以繼續為之前的僱主工作,前提是您之前的授權工作期仍然有效,但根據新申請的臨時工作授權將在新僱主的申請被拒絕時終止。
當非移民勞工被解僱時,他們可能不知道自己的選擇,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錯誤地認為他們除了在 60 天內離開美國之外沒有其他選擇。如果您的工作被終止,無論是出於自願還是非自願的,您通常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之一(如果您有資格)以保持在美國的授權停留期:
• 申請更改到其他非移民身份(例如 B-1/B-2 身份或是 F-1 身份); • 申請調整到綠卡身份; • 申請迫切情形的工作許可 (EAD); • 成為非惡意更換 H-1B 僱主的受益人。
如果在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內您採取了上述任何一個行動,即使您失去了之前的非移民身份,您在美國的授權停留期 (I-94 上的日期) 也可以超過 60 天。如果您在寬限期內未採取任何行動,您和您的家屬可能需要在 60 天內或在您的授權有效期結束時(以較短者為準)離開美國。
法規允許在 E-1、E-2、E-3、H-1B、H-1B1、L-1、O-1 或 TN 工作簽證類別(及其家屬)下工作的人員在就業結束後,無論是出於自願或是非自願,在 60 天內或直到 I-94 結束(以較短者為準)內,會被視為在同一類別下繼續維持身份(「最長 60 天寬限期」)。請參閱 8 CFR 214.1(l)(2)。在寬限期內,符合條件的 H-1B 非移民勞工可以在新僱主提交新的 H-1B 請求立即開始工作,而無需等待新的 H-1B 申請獲得批准。
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從就業終止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通常根據支付工資或薪金的最後一天來確定。
可以,只要您在任何批准的臨時停留期後仍然有離境的意圖,並且繼續保持您在國外的住所且無意放棄,正在審查或已經批准的 I-140 移民請求不應對您的身份變更申請產生影響。
如果新的僱主代表您提交了 I-129 申請,請求變更到 H-1B 身份,並附有加急處理服務的請求 (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通常會在加急處理時間內同時處理審查中的 I-539 和 I-129,並同時作出裁決。
如果您與該僱主的原始 H-1B 申請仍然有效,並且您被重新僱用到同一職位,您可以無需進一步採取行動直接恢復工作。如果您被重新僱用到一個新的或變更的職位,您的僱主可能需要提交修正 (Amendment) 或新的申請,以通知移民局任何的重大變化。如果您的僱主已通知移民局終止僱傭關係,從而自動撤銷了申請的批准,則僱主需要向移民局提交新的 I-129 申請。
您在每個批准的 I-129 申請有效期內最多可以使用一次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例如,如果您被僱主 A 解僱,移民局可能會酌情行使權力,給予您寬限期,認定您最長在 60 天內都有保持身份。如果您獲得了新僱主 B 的 H-1B 申請批准,並獲得新的有效期,接著被解僱,您可能在僱主 B 的 I-129 有效期內再次有資格使用一次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
一旦您離開美國,寬限期就會結束。如果您在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內離開美國,您必須使用有效的非移民簽證申請入境。
是的,如果您的配偶持有 EAD 或因身份而獲得的工作許可,這種工作許可將在最長 60 天的寬限期內繼續有效。
如果您在美國境外時被解僱且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期,或者通知期在您能夠返回美國之前就結束了,那麼寬限期就不適用了。此時您必須尋求另一種非移民簽證入境。如果您能夠並且確實在通知期結束前(即解僱生效日期之前)返回美國,則可以酌情適用寬限期。
您的僱主可以代表您提交 I-129 表格,申請在特定情況下延長您的 H-1B 身份超過 6 年。
例如在 6 年截止之前,您的僱主已經為您向美國勞工部 (DOL) 提交 PERM 超過 365 天,或已經為您向 USCIS 提交 I-140 移民請求表格超過 365 天,此時您可以申請延長 H-1B 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可以基於該基礎批准最多 1 年的延期。
更常見的情況是,如果您的僱主幫您申請 EB1、EB2、EB3,並且您有資格獲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但由於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中反映的簽證不可用,您的僱主也可以申請延長 H-1B 身份超過 6 年。您的僱主必須證明,在向 USCIS 提交 H-1B 的時候,移民簽證仍不可用。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可以基於該基礎批准最多 3 年的延期。
您在申請延長超過六年的 H-1B 身份時,並不需要當前持有 H-1B 身份。授權 H-1B 身份延長超過六年的法規同時適用於「目前持有」或「曾經持有」H-1B 身份的個人。
例如,假設您之前持有 H-1B 身份長達六年,但在六年期限到期前沒有取得及時延長 H-1B 身份的依據。隨後,您轉換為 O-1 身份。在您持有 O-1 身份期間,代表您提交的第一、第二或第三優先類別的 I-140 移民請求獲得批准,但基於您的優先日期,您調整身份所依據的類別中的移民簽證仍不可用。此時,您的僱主可以代表您提交 I-129 表格申請延長三年的 H-1B 身份請求。
這份申請可以要求在您仍在美國時更改為 H-1B 身份,前提是您符合更改身份的其他資格,或者僱主可以直接請求領事通知。移民局批准的 H-1B 申請如果是要求領事處理,您的案件會被轉交至國務院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後,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可能會簽發簽證,供您入境美國。
只有 H-1B 勞工在「美國境內停留的時間」才會計入 6 年的最長期限。超過 24 小時的美國境外時間,通常稱為「恢復時間」或「剩餘時間」(Recapture),並不計算在您的 6 年期限內。您有資格恢復這些不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請求並證明恢復時間的資格是您的僱主的責任。可以證明在美國境外時間的檔案可能包括護照印章、I-94 表格的入境/出境記錄、美國海關的旅行歷史記錄、機票和登機牌,以及標明美國境外日期的附表。您的僱主在為您提交 H-1B 申請時,可以提供上述這些檔案來證明您恢復時間的資格。
只有繼續保持非移民身份的受益人,才能申請更改身份 (Change of Status)。如果您在請求更改為 H-1B 身份的申請審查期間離開美國,移民局將視為您放棄身份更改請求。
如果移民局批准了 I-129 表格,批准通知將作為領事通知發出,並不會賦予您 H-1B 身份。在這種情況下,您通常需要在國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並獲得 H-1B 簽證貼紙,然後向美國海關 (CBP) 申請入境以獲得 H-1B 身份。
您必須在您的僱主為您提交延長停留請求 (Extension of Status) 的申請時人在美國境內。然而,如果您在 H-1B 延長停留請求稽核期間離開美國,這通常不會成為拒絕延期請求的理由。您的僱主可以請求移民局將 H-1B 延期批准的通知傳送到您將在國外申請簽證的領事館。
H-4 家屬並不會因其非移民身份而自動獲得工作許可。只有那些提出申請並從移民局獲得工作許可的 H-4 家屬才有權工作,並且只有特定的 H-4 家屬(配偶)才符合工作許可的資格。如果 H-1B 持有人是已批准的 I-140 表格(即外國工人職業綠卡申請)的受益人,或者基於勞工部提交的 PERM 或向移民局提交的 I-140 表格移民簽證請願書已超過 365 天並獲得了超過 6 年的 H-1B 身份,那麼 H-4 配偶可以提交 I-765 表格申請工作許可。
H-4 家屬的身份期限通常與 H-1B 持有人的身份期限相同。如果 H-1B 持有人獲得了超過 6 年的延長期限,那麼他們的 H-4 家屬也有資格在同一期間延長 H-4 身份。在 H-4 身份下的時間不計入 H-1B 身份的 6 年最長期限內,因此即使某人在 H-4 身份下已經停留了 6 年,他們仍然可以獲得 6 年的 H-1B 身份。
作為在 OPT 期間的 F-1 學生,您的僱主在為您提交移民請求(綠卡)之前,您不需要先獲得 H-1B 身份。通常情況下,非移民身份是為了特定的目的臨時入境(例如留學及短期工作),並且在入境或延長停留時便打算在授權停留期結束後離開美國。要符合 F-1 的資格,國際學生必須有意在其臨時停留期結束後離開美國,並且有一個他們不打算放棄的國外住所。然而,作為學生,您可以同時是一個正在稽核或已批准的 I-140 移民請求的受益人,並且仍然能夠證明您打算在必要時離開美國。
正在審查的綠卡身份調整申請 (I-485) 並不提供合法的移民身份,也不能彌補任何非移民簽證身份的違規行為。然而,如果您在 H-1B 身份期間提交了 I-485 表格,通常情況下,即使 H-1B 身份在 I-485 表格審查期間到期,只要您沒有從事未經授權的工作或沒有不具備入境的資格,這通常不會導致您失去調整身份的資格。
從您提交的 I-140 表格獲批的那一刻起:
1. 優先日期保留:您的優先日期通常會鎖定,以供後續提交的 I-140 表格使用(也稱為優先日期保留)。您失去優先日期的唯一情況是,如果 I-140 批准因某些原因被撤銷,例如僱主的錯誤、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重要事實。
2. H-1B 延期:如果您符合 H-1B 身份的其他資格,這份 I-140 批准可能成為您延長 H-1B 身份超過一般 6 年入境限制的依據。您最多可以延長 3 年。
3. 配偶的 EAD 申請:如果您的配偶處於 H-4 非移民身份或正在尋求更改為 H-4 非移民身份,他們有資格申請工作許可(EAD)。
4. 180 天內撤回:如果在 I-140 批准後的 180 天內,您的僱主撤回了為您提交的 I-140 請願書,USCIS 有義務自動撤銷 I-140 的批准。您不會失去優先日期,但您需要新的 I-140 來延長 H-1B 身份超過一般 6 年限制並最終調整身份。
然而,如果您的 I-140 已獲批至少 180 天,撤回後的影響:即使您的僱主撤回了 I-140 批准,USCIS 也不會僅因為這一原因撤銷 I-140 的批准。您將繼續擁有已批准的 I-140,並且如果您符合 H-1B 身份的其他資格,仍有資格延長超過一般 6 年限制的 H-1B 身份。USCIS 僅會因某些原因(如僱主的錯誤、欺詐或虛假陳述重要事實)撤銷 I-140 的批准。
工作轉換 (Porting):一旦您的 I-485 申請稽核超過 180 天,您可以將 I-140 批准中的工作機會「轉換」到一個新的工作機會(同一僱主或不同僱主),只要新工作機會與 I-140 請願中的工作機會屬於「相同或類似」職業類別。新僱主無需為您提交新的 I-140 表格,儘管您需要提交一份 Supplement J 來請求這種工作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