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綠卡持有人享有相對穩定的美國居留權利。相較於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綠卡持有人短暫出國後返回美國時,通常不會被視為正在重新申請入境。法律原則上會把綠卡持有人視為已經具有合法永久居民身分,只是返回其在美國的居住地。
但這項原則並非絕對。綠卡不是美國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綠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美國移民法中「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與「可遣返」(deportability)規則的影響。當綠卡持有人涉及特定刑事問題、長期離開美國,或符合其他法定例外時,返美時的法律地位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原本應被視為已經入境的永久居民,可能被視為正在申請入境的外國人(arriving alien seeking admission)。
最高法院在最近作出的 Blanche v. Muk Choi Lau 一案,正凸顯了這個規定的重要性。
案件事實
Lau 是中國公民,於 2007 年取得美國綠卡。2012 年,紐澤西州以商標仿冒罪起訴他。當時刑事案件尚未結束,也尚未定罪,但 Lau 在案件審理期間離開美國前往中國。之後他返回美國,在美國的機場接受 CBP 入境檢查時,因為有未決刑事指控,海關並未把他當成一般返美綠卡持有人正式准許入境,而是把他視為申請入境者,並以 parole 特許入境方式讓他先進入美國。換言之,海關允許他可以實際進入美國境內,但在法律上並不等於已經被正式准許入境。
為什麼這個身分差異很重要
這個身分差異非常重要。如果綠卡持有人被視為已經 admitted,政府若要在移民法庭主張其可被移除,通常要依照有沒有「可遣返」規則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負有較高的舉證責任,通常必須以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也就是「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綠卡持有人符合可被遣返的情況。
但如果綠卡持有人返美時被視為尋求入境的外國人,案件通常會被放在有沒有「不得入境」框架下處理。這對當事人通常較不利,因為申請入境者往往需要證明自己可以入境,而不是單純要求政府證明自己應被驅逐。
綠卡持有人什麼時候會被視為尋求入境?
移民法中規定綠卡持有人返美時原則上不被視為正在尋求入境。但同一條文也列出六種例外,包括:
- 已經放棄,或被認為放棄永久居民身分;
- 連續離開美國超過 180 天;
- 離開美國後從事非法活動;
- 在移民程序或引渡程序進行中離開美國;
- 曾經犯下 INA § 212(a)(2) 所列的犯罪;
- 試圖未經檢查入境,或已經未經檢查入境。
其中,對有刑事問題的綠卡持有人最重要的是第五項。如果綠卡持有人 “has committed” 移民法中所列的犯罪,返美時就可能被視為 seeking admission。在移民法 § 212(a)(2) 包括多種刑事不得入境事由,例如涉及道德敗壞犯罪、毒品犯罪、多項刑事定罪、販毒相關問題等。
「已經犯下」不等於「已經定罪」
最高法院在 Lau 案中特別指出,條文使用的是 “has committed”,而不是 “has been convicted”;也就是說,重點不一定限於「已經被定罪」,而可能包括「已經犯下」相關犯罪行為。過去,許多綠卡持有人以為,只要刑事案件尚未定罪,就不會影響出國與返美。但 Blanche v. Lau 一案告訴我們,這種理解並不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移民法並未要求海關在把返美綠卡持有人視為申請入境者之前,必須先掌握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證明其已經犯下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逮捕紀錄、起訴資料、未決刑事案件,或其他顯示可能涉及相關犯罪行為的資訊,都可能導致 CBP 對綠卡持有人進行進一步審查,甚至直接以 arriving alien 的方式處理。
兩個重要提醒
最後,從這個最高法院案件,我想提供兩個重要提醒給綠卡持有人。
第一,如果取得綠卡後涉及刑事問題,即使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也不應輕易離開美國。 出境本身可能觸發返美時的入境審查問題,使原本較有保障的綠卡身分,在邊境被轉換到較不利的 inadmissibility 框架下處理。
但如果刑事問題發生在取得綠卡之前,且在申請綠卡時已經誠實揭露,並經移民官員審查後仍獲准成為綠卡居民,後續返美時就很可能不會因為之前的過錯而被視為 arriving alien。
第二,如果綠卡持有人已經符合入籍條件,應儘早評估是否申請美國公民。 綠卡雖然是非常重要的移民身分,但仍然不是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綠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不得入境或可遣返規則影響。成為美國公民後,通常不會再因為這些移民法上的入境或遣返規則而失去留在美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