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绿卡持有人享有相对稳定的美国居留权利。相较于非移民签证持有人,绿卡持有人短暂出国后返回美国时,通常不会被视为正在重新申请入境。法律原则上会把绿卡持有人视为已经具有合法永久居民身分,只是返回其在美国的居住地。
但这项原则并非绝对。绿卡不是美国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绿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美国移民法中「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与「可遣返」(deportability)规则的影响。当绿卡持有人涉及特定刑事问题、长期离开美国,或符合其他法定例外时,返美时的法律地位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原本应被视为已经入境的永久居民,可能被视为正在申请入境的外国人(arriving alien seeking admission)。
最高法院在最近作出的 Blanche v. Muk Choi Lau 一案,正凸显了这个规定的重要性。
案件事实
Lau 是中国公民,于 2007 年取得美国绿卡。2012 年,纽泽西州以商标仿冒罪起诉他。当时刑事案件尚未结束,也尚未定罪,但 Lau 在案件审理期间离开美国前往中国。之后他返回美国,在美国的机场接受 CBP 入境检查时,因为有未决刑事指控,海关并未把他当成一般返美绿卡持有人正式准许入境,而是把他视为申请入境者,并以 parole 特许入境方式让他先进入美国。换言之,海关允许他可以实际进入美国境内,但在法律上并不等于已经被正式准许入境。
为什么这个身分差异很重要
这个身分差异非常重要。如果绿卡持有人被视为已经 admitted,政府若要在移民法庭主张其可被移除,通常要依照有没有「可遣返」规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通常必须以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也就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绿卡持有人符合可被遣返的情况。
但如果绿卡持有人返美时被视为寻求入境的外国人,案件通常会被放在有没有「不得入境」框架下处理。这对当事人通常较不利,因为申请入境者往往需要证明自己可以入境,而不是单纯要求政府证明自己应被驱逐。
绿卡持有人什么时候会被视为寻求入境?
移民法中规定绿卡持有人返美时原则上不被视为正在寻求入境。但同一条文也列出六种例外,包括:
- 已经放弃,或被认为放弃永久居民身分;
- 连续离开美国超过 180 天;
- 离开美国后从事非法活动;
- 在移民进程或引渡进程进行中离开美国;
- 曾经犯下 INA § 212(a)(2) 所列的犯罪;
- 试图未经检查入境,或已经未经检查入境。
其中,对有刑事问题的绿卡持有人最重要的是第五项。如果绿卡持有人 “has committed” 移民法中所列的犯罪,返美时就可能被视为 seeking admission。在移民法 § 212(a)(2) 包括多种刑事不得入境事由,例如涉及道德败坏犯罪、毒品犯罪、多项刑事定罪、贩毒相关问题等。
「已经犯下」不等于「已经定罪」
最高法院在 Lau 案中特别指出,条文使用的是 “has committed”,而不是 “has been convicted”;也就是说,重点不一定限于「已经被定罪」,而可能包括「已经犯下」相关犯罪行为。过去,许多绿卡持有人以为,只要刑事案件尚未定罪,就不会影响出国与返美。但 Blanche v. Lau 一案告诉我们,这种理解并不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移民法并未要求海关在把返美绿卡持有人视为申请入境者之前,必须先掌握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证明其已经犯下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逮捕纪录、起诉数据、未决刑事案件,或其他显示可能涉及相关犯罪行为的信息,都可能导致 CBP 对绿卡持有人进行进一步审查,甚至直接以 arriving alien 的方式处理。
两个重要提醒
最后,从这个最高法院案件,我想提供两个重要提醒给绿卡持有人。
第一,如果取得绿卡后涉及刑事问题,即使案件尚未判决确定,也不应轻易离开美国。 出境本身可能触发返美时的入境审查问题,使原本较有保障的绿卡身分,在边境被转换到较不利的 inadmissibility 框架下处理。
但如果刑事问题发生在取得绿卡之前,且在申请绿卡时已经诚实揭露,并经移民官员审查后仍获准成为绿卡居民,后续返美时就很可能不会因为之前的过错而被视为 arriving alien。
第二,如果绿卡持有人已经符合入籍条件,应尽早评估是否申请美国公民。 绿卡虽然是非常重要的移民身分,但仍然不是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绿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不得入境或可遣返规则影响。成为美国公民后,通常不会再因为这些移民法上的入境或遣返规则而失去留在美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