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時常處理這樣的家庭綠卡案件。申請人多年前持 B-1/B-2 旅遊簽證、F-1 學生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合法進入美國,後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在身分到期後離境,而是在美國繼續生活。幾年甚至十幾年過去,有些人在美國成家、工作,後來與美國公民結婚,開始透過配偶申請婚姻綠卡;也有些人的子女已經長大並成為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於是透過成年子女為父母提出綠卡申請。

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申請人當年可能是合法入境,但之後在美國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維持合法身分。很多客戶第一次來諮詢時,最擔心的通常也是同一個問題:「我已經逾期這麼多年,現在還可以在美國辦綠卡嗎?」

如果申請人當初經過合法檢查並獲准入境(inspected and admitted),之後透過美國公民配偶,或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子女申請綠卡,這些家庭關係可能屬於移民法上的 immediate relative 類別。美國移民法對這類 Adjustment of Status 申請人提供重要例外,因此,即使申請人過去曾有多年的逾期停留,甚至某些未經許可工作的紀錄,在沒有其他不利因素的情況下,仍可能在美國境內透過 I-485 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在提出 I-485 時,許多申請人通常也會一併申請 Advance Parole(預先批准回美國的旅行許可)。等到旅行許可批准後,我們經常會收到客戶的下一個問題:「律師,我已經很多年沒有回國了。現在 Advance Parole 已經批准,我是不是終於可以回去看看家人了?」

對已經在美國生活多年、甚至十幾年沒有回國的申請人而言,這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旅遊問題。有些人的父母已經年邁,有些人多年沒有見過家人,因此拿到 Advance Parole 時,很自然會認為,既然移民局已經批准了旅行文件,終於可以安心回家一趟。

然而,2026 年 8 月 13 日,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公布了一項具有先例效力的重要判決——Matter of Delcarmen-Lara, 29 I&N Dec. 830 (BIA 2026)。這項判決推翻了自 2012 年以來適用十多年的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25 I&N Dec. 771 (BIA 2012),改變了 Advance Parole 出境與 unlawful presence 之間長期以來的重要法律關係。

非法居留與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要理解這項判決的重要性,首先必須了解美國移民法中的 unlawful presence(非法居留),以及大家常聽到的三年和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根據美國移民法 INA §212(a)(9)(B),如果一個人在美國累積超過 180 天、但少於一年的非法居留,之後在法定情況下離開美國,可能觸發三年禁止入境規定(3-year bar);如果累積一年或以上的非法居留後離境或被遣返,則可能觸發十年禁止入境規定(10-year bar)。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也經常被誤解的地方: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境規定,並不是在累積滿 180 天或一年的非法居留時就自動發生。真正觸發這項法律後果的關鍵,是在累積上述法定期間的非法居留之後發生的 departure(離境行為)

例如,一名申請人的 B-2 身分在 2018 年到期,此後一直留在美國。假設沒有其他影響非法居留計算的因素,到了 2026 年,他可能已經累積多年的非法居留。但是,他並不是在 2019 年累積滿一年時就自動受到十年禁止入境限制;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他之後的離境行為。

而這正是此次 Advance Parole 規則發生重大變化的關鍵所在。

新判決改變旅行許可出境後的法律效果

自 2012 年的 Arrabally 案件以來,BIA 一直認為,一個人經政府事先批准取得 Advance Parole 後暫時離開美國,這次旅行不屬於 INA §212(a)(9)(B) 所稱的「departure」。因此,即使申請人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超過 180 天,甚至一年以上的非法居留,使用 Advance Parole 旅行本身一般不會因為這些過去的非法居留而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現在明確推翻了 Arrabally 的決定。BIA 現在認為,INA §212(a)(9)(B) 並沒有為 Advance Parole 創造例外,因此,持 Advance Parole 離開美國,也會構成該條文所稱的 departure 離境。

這並不代表 Advance Parole 制度被取消,也不代表所有持有 Advance Parole 的人都不能出境。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足以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非法居留的人。

非法入境者與童年入境者的風險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本身的案件背景,並不是一個典型的美國公民 immediate relative、I-485 正在審理期間使用 Advance Parole 旅行的案件。

Delcarmen-Lara 是薩爾瓦多公民。她早年與家人未經合法檢查進入美國,2006 年被移民法院下達遞解出境命令,BIA 並在 2008 年維持該命令。之後,她在 2013 年取得 DACA(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行動)。另一方面,她的丈夫也曾為她提出婚姻綠卡的 I-130 移民請求,並在 2014 年獲得批准。

後來,Delcarmen-Lara 取得 Advance Parole 後出境,並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 parole 特許入境的方式返回美國。到了 2025 年,她再次向 BIA 提出重新開啟案件的申請,希望利用丈夫已經批准的 I-130,在美國境內申請 Adjustment of Status。

這裡需要了解的是,Delcarmen-Lara 當初是未經檢查入境美國,因此原本可能無法滿足境內轉換綠卡身分的申請中,要求申請人必須曾經合法入境的重要門檻。而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Advance Parole 過去可以在這類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申請人取得 Advance Parole 後出境,再以 parole 身分返回美國,這次 parole 可能使其滿足之後在美國境內申請境內轉換綠卡身分的一項基本要求。

但問題也正好出在這次旅行。如果一名申請人在使用 Advance Parole 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超過 180 天甚至一年以上的非法居留,那麼這次 Advance Parole 旅行究竟算不算 INA §212(a)(9)(B) 所稱的「departure(離境)」,就可能直接影響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是否被觸發。

過去在 Arrabally 的規則下,使用 Advance Parole 出境並不被視為這裡所稱的 departure,因此不會單純因為這次旅行觸發先前累積的非法居留。但是,Delcarmen-Lara 現在推翻了這項規則。這也使得原本透過 Advance Parole 出境、再以 parole 身分返回美國的 DACA 或非法入境案件,在安排旅行以前,更需要重新檢視申請人過去究竟累積了多少 unlawful presence。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 DACA 持有人都不能再使用 Advance Parole。例如,有些人在未滿 18 歲時即取得 DACA,之後持續維持 DACA,可能根本沒有累積足以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 unlawful presence。即使 Advance Parole 旅行現在被視為 departure,如果先前累積的 unlawful presence 沒有達到法定門檻,也不會單純因為 Delcarmen-Lara 而產生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問題。

因此,DACA 或未經檢查入境本身並不是判斷能不能使用 Advance Parole 的答案。真正需要分析的,是申請人的年齡、DACA 取得及中斷期間、過去累積的 unlawful presence,以及完整的移民紀錄。

判決進一步對家庭綠卡案件可能產生的影響

接下來真正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這項判決可能如何延伸到實務上常見的 family-based immediate relative 案件。

假設一名客戶 2015 年持 B-2 旅遊簽證合法進入美國,I-94 於 2016 年到期,此後一直留在美國。2025 年,他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於 2026 年提出 I-130 及 I-485。目前 I-485 仍在審理,而 Advance Parole 也已經批准。

如果這位客戶繼續留在美國,他過去多年的 overstay 本身並不一定會直接導致綠卡被拒絕。因為他當初是合法入境,現在又是美國公民的 immediate relative,在沒有其他問題的情況下,即使有長期 overstay 或某些 unauthorized employment,仍可能在美國境內完成 Adjustment of Status。

可是,如果這位客戶現在使用 Advance Parole 回國探親,情況就可能不同。假設他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一年以上的 unlawful presence,依照 Delcarmen-Lara 現在對 departure 的解釋,這次 Advance Parole 出境可能構成 INA §212(a)(9)(B) 所稱的 departure,進而產生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問題。

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反直覺的風險:一個原本留在美國等待 I-485、可能順利取得綠卡的人,卻可能因為在綠卡審理期間使用 Advance Parole 回國探親,而產生原本尚未被觸發的、不得入境取得綠卡的問題。

不過,這裡必須特別說明,這個 BIA 案件本身並沒有直接裁決這種典型的 immediate relative pending I-485 案件,主要涉及的對象是非法入境。然而,BIA 宣布的法律規則本身並沒有侷限於是合法入境或是非法入境。它所建立的重要原則是,從今開始的 Advance Parole 出境也可以構成 INA §212(a)(9)(B) 所稱的 departure。

因此,對於過去已經累積大量 unlawful presence、目前 I-485 仍在審理中的 immediate relative 申請人,仍然存在 USCIS 在後續 I-485 審理或面試中援引這項 BIA 先例的實質風險。

新規則何時開始適用?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是在 2026 年 8 月 13 日作成。BIA 在判決中特別討論了 retroactivity,也就是新規則是否應該追溯適用。

由於 Arrabally 已經是存在多年的 BIA 先例,許多申請人可能曾合理依賴舊規則安排 Advance Parole 旅行。BIA 在 retroactivity 分析中也明確考量了當事人對舊規則的信賴及合理期待,最終決定新的 holding 採取 prospective application(向未來適用)

Delcarmen-Lara 本人是在 2024 年使用 Advance Parole 出境並返回美國。正因為 BIA 決定新規則向未來適用,所以並沒有使用 2026 年的新解釋,回過頭認定她 2024 年的 Advance Parole 旅行屬於 INA §212(a)(9)(B) 的 departure。

因此,2026 年 8 月 13 日以前已經使用 Advance Parole 離開美國的人,有相當有力的理由主張該次離境不應因 Delcarmen-Lara 而被追溯認定為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 departure。

相反地,對於 8 月 13 日之後才準備出境的人,即使 Advance Parole 是在新判例公布以前就已經批准,也不應僅因為旅行文件的批准日期較早,就認為未來的 departure 仍然受到 Arrabally 舊規則的保護。

至於在 8 月 13 日以前已經使用 Advance Parole 離開美國、但在新判例公布時尚未返回美國的人,Delcarmen-Lara 並沒有直接回答這種情況。不過許多律師認為,BIA 改變的是 departure 本身的法律效果,而且明確決定新規則只向未來適用,因此,如果實際 departure 發生在 8 月 13 日以前,應有相當有力的法律論點主張該次離境不應受到新規則的追溯影響。只是 CBP 及 USCIS 究竟會如何處理這類跨越判決日期的案件,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對於目前正在等待境內轉換成綠卡身分的人的建議

雖然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未來仍可能受到聯邦法院判決的影響,而且本案並沒有直接裁決典型的 immediate relative pending I-485 案件,但在移民局進一步公布執行指引或聯邦法院對這項新規則的適用範圍作出進一步解釋以前,我們認為,過去曾經累積長期非法居留、目前 I-485 仍在審理中的 immediate relative 申請人,現在應採取較為保守的做法。

原因不是 Advance Parole 突然失效,而是目前仍存在一個尚未完全釐清的實務風險:移民局未來是否會在申請人返回美國後的 I-485 審理或面試中,援引 Delcarmen-Lara,認定使用 Advance Parole 離境觸發了 INA §212(a)(9)(B) 的不得入境取得綠卡的限制。如果移民局採取這種解釋,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自己不受該禁止入境規定限制,或者在符合法定資格的情況下尋求相應的 waiver。

特別是過去已經累積超過 180 天甚至一年以上非法居留,而現在準備使用 Advance Parole 出境的人,我們建議現在開始應該先暫緩未來非必要的海外旅行計畫,重新檢視完整的移民局紀錄以及過去非法居留的計算,而不要僅僅因為 Advance Parole 已經獲得批准,就把它理解為這次出境不會對正在審理中的綠卡案件產生其他法律後果的保證。

如果您正在辦理家庭綠卡、對這項新判例是否影響您的案件有疑問,歡迎預約諮詢,我們會協助您評估過去的 unlawful presence 與出境風險。相關說明也可參考我們的境內調整身分(I-485)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