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一位當事人拿著移民局的信來找我們。他因為家中有事,長期待在美國境外,綠卡卡片也早就過期了。由於擔心拿著過期的綠卡入境會被刁難,於是他決定申請 B2 觀光簽證入境,想說先進來再說,等人回到美國之後,再慢慢處理更新綠卡的事情。

他入境之後旋即在美國境內遞交了 I-90 表格申請更新綠卡。沒想到幾個月後,他收到的不是新卡,而是一封補件通知(RFE)。在信中移民局質疑他是不是已經放棄了綠卡身分,並要求他補交多年來的出入境紀錄、報稅資料、居住證明、工作證明,以及解釋為什麼長期不在美國,以及為什麼當初是用觀光簽證入境。由於根據現行的政策,當更新綠卡申請被拒,且被認定放棄綠卡身份時,移民局會將綠卡持有人的案件轉到移民法庭。當事人這才發現,事情似乎變得很嚴重。

為什麼不建議綠卡持有人用 ESTA 或 B1/B2 入境

一般來說,我們並不建議綠卡持有人用 ESTA 或 B1/B2 入境。原因很簡單,這樣做很容易直接引起「放棄綠卡身分」的疑慮。法律上,永久居民的核心不是那張卡片有沒有過期,而是兩件事:你是不是仍然以美國為主要居住地?以及你是不是仍然有長期居留的意圖?

當一個永久居民選擇用觀光簽證入境時,政府可能會解讀為:你不是以永久居民的身分回來,而是以臨時訪客的身分進入美國。這種身分定位的改變,本身就可能被當成放棄綠卡意圖的證據之一。

例外: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不過,實務上確實有一個非常少見的例外情況可以去申請非移民簽證,叫做 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根據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AM),在某些特殊狀況下,永久居民仍然可以被核發非移民簽證。例如,一位受僱於美國公司的永久居民,被公司派駐美國境外超過一年,但因為緊急商務需要短期返美,此時領事館可以核發非移民簽證,而且不需要強制他交回綠卡。除非美國國土安全部有明確要求,否則不能把交回綠卡當成發簽證的前提。甚至簽證上還可以加註說明旅行性質,提供海關參考。然而這種只是「特殊情況」下的行政指引,而不是一般原則。它不代表長期住在海外的綠卡持有人,都可以放心用觀光簽證入境而不會有問題。

Returning Resident 與「Arriving Alien」之分

回到這個案例,綠卡持有人長期離境本身就是個重要的風險因素。假設這位當事人只是綠卡過期,但過去一直都有正常美國居住,其實仍然可以拿著過期的綠卡申請入境。

依據移民法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返回美國的永久居民」(Returning Resident)不會被視為「申請入境者」。換言之,他們就像回家一樣,不需要經過特別的移民審查。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連續離境超過 180 天、被認定放棄綠卡身分、離境後涉及違法行為,或曾犯下可能導致不得入境的罪行,美國海關就可以將其視為「入境的外國人(Arriving Alien)」而需要重新審查入境的資格。一旦綠卡持有人有上述行為,政府就可以全面檢視其是否仍具永久居留的資格。

雖然在法律上,政府需要在移民法庭中負責證明綠卡持有人有放棄綠卡身分的行為,且也只有移民法官有權力去決定綠卡持有人是否已經放棄綠卡。但在實務操作中,若當事人多年未報稅、未保有美國住所、沒有家庭或商業連結,這些事實本身就會形成對其不利的證據。相反地,若能證明仍維持重大連結,例如配偶與子女居住在美國、持續依法報稅、保有房產或有效租約、維持美國的汽車或健康保險、經營美國事業或受美國公司聘僱,並持續與美國銀行往來,這些客觀事實都能幫助反駁放棄身分的指控。

當前環境下的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這屆政府在邊境執法與移民審查上採取更為強硬的立場。長期居住海外、未報稅、未保有住所或未在美國就業的綠卡持有人,在入境時更容易受到質疑。海關也會查看綠卡持有人過去入境美國的紀錄。如果入境後都只是短暫停留,依然可能會被認定有放棄綠卡的意圖。若官員認為綠卡持有人已放棄身分,可能會要求其簽署 I-407 自願放棄永久居民身分,或直接沒收綠卡並將案件移送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裁定是否應剝奪其身分。一旦進入遞解程序,風險與成本都相當高。甚至在極端情況,也有可能被執法機關拘留的風險。

實務建議

因此,對於仍希望保有綠卡身分的人而言,我們建議目前要調整生活重心的安排。理想情況下,還是應以美國作為主要生活與工作中心,避免長期滯留海外。如確有必要長時間離境,應事先規劃,例如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並妥善保留所有能證明持續居住意圖的文件。同時也要注意,目前回美證審理時間較長,在核發之前,入境時仍可能面臨被刁難的風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