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一位当事人拿着移民局的信来找我们。他因为家中有事,长期待在美国境外,绿卡卡片也早就过期了。由于担心拿着过期的绿卡入境会被刁难,于是他决定申请 B2 观光签证入境,想说先进来再说,等人回到美国之后,再慢慢处理更新绿卡的事情。

他入境之后旋即在美国境内递交了 I-90 表格申请更新绿卡。没想到几个月后,他收到的不是新卡,而是一封补件通知(RFE)。在信中移民局质疑他是不是已经放弃了绿卡身分,并要求他补交多年来的出入境纪录、报税数据、居住证明、工作证明,以及解释为什么长期不在美国,以及为什么当初是用观光签证入境。由于根据现行的政策,当更新绿卡申请被拒,且被认定放弃绿卡身份时,移民局会将绿卡持有人的案件转到移民法庭。当事人这才发现,事情似乎变得很严重。

为什么不建议绿卡持有人用 ESTA 或 B1/B2 入境

一般来说,我们并不建议绿卡持有人用 ESTA 或 B1/B2 入境。原因很简单,这样做很容易直接引起「放弃绿卡身分」的疑虑。法律上,永久居民的内核不是那张卡片有没有过期,而是两件事:你是不是仍然以美国为主要居住地?以及你是不是仍然有长期居留的意图?

当一个永久居民选择用观光签证入境时,政府可能会解读为:你不是以永久居民的身分回来,而是以临时访客的身分进入美国。这种身分定位的改变,本身就可能被当成放弃绿卡意图的证据之一。

例外: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不过,实务上确实有一个非常少见的例外情况可以去申请非移民签证,叫做 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根据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FAM),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永久居民仍然可以被核发非移民签证。例如,一位受雇于美国公司的永久居民,被公司派驻美国境外超过一年,但因为紧急商务需要短期返美,此时领事馆可以核发非移民签证,而且不需要强制他交回绿卡。除非美国国土安全部有明确要求,否则不能把交回绿卡当成发签证的前提。甚至签证上还可以加注说明旅行性质,提供海关参考。然而这种只是「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指引,而不是一般原则。它不代表长期住在海外的绿卡持有人,都可以放心用观光签证入境而不会有问题。

Returning Resident 与「Arriving Alien」之分

回到这个案例,绿卡持有人长期离境本身就是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假设这位当事人只是绿卡过期,但过去一直都有正常美国居住,其实仍然可以拿着过期的绿卡申请入境。

依据移民法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返回美国的永久居民」(Returning Resident)不会被视为「申请入境者」。换言之,他们就像回家一样,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移民审查。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连续离境超过 180 天、被认定放弃绿卡身分、离境后涉及违法行为,或曾犯下可能导致不得入境的罪行,美国海关就可以将其视为「入境的外国人(Arriving Alien)」而需要重新审查入境的资格。一旦绿卡持有人有上述行为,政府就可以全面查看其是否仍具永久居留的资格。

虽然在法律上,政府需要在移民法庭中负责证明绿卡持有人有放弃绿卡身分的行为,且也只有移民法官有权力去决定绿卡持有人是否已经放弃绿卡。但在实务操作中,若当事人多年未报税、未保有美国住所、没有家庭或商业链接,这些事实本身就会形成对其不利的证据。相反地,若能证明仍维持重大链接,例如配偶与子女居住在美国、持续依法报税、保有房产或有效租约、维持美国的汽车或健康保险、经营美国事业或受美国公司聘雇,并持续与美国银行往来,这些客观事实都能帮助反驳放弃身分的指控。

当前环境下的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届政府在边境执法与移民审查上采取更为强硬的立场。长期居住海外、未报税、未保有住所或未在美国就业的绿卡持有人,在入境时更容易受到质疑。海关也会查看绿卡持有人过去入境美国的纪录。如果入境后都只是短暂停留,依然可能会被认定有放弃绿卡的意图。若官员认为绿卡持有人已放弃身分,可能会要求其签署 I-407 自愿放弃永久居民身分,或直接没收绿卡并将案件移送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裁定是否应剥夺其身分。一旦进入递解进程,风险与成本都相当高。甚至在极端情况,也有可能被执法机关拘留的风险。

实务建议

因此,对于仍希望保有绿卡身分的人而言,我们建议目前要调整生活重心的安排。理想情况下,还是应以美国作为主要生活与工作中心,避免长期滞留海外。如确有必要长时间离境,应事先规划,例如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并妥善保留所有能证明持续居住意图的文档。同时也要注意,目前回美证审理时间较长,在核发之前,入境时仍可能面临被刁难的风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