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移民版上看到有許多網友們在討論兩年綠卡還是十年綠卡的問題。正好我手邊有一件類似的諮詢案件拿來和大家分享下。
大多數的朋友都知道「透過結婚關係擔保」取得的綠卡有分兩年綠卡及十年綠卡的區別。首先要先說明,時常有人會將上面「透過結婚關係擔保」取得的綠卡,與「伴隨」著配偶一起取得職業綠卡或是親屬綠卡的附隨家人綠卡搞混。後者是夫妻雙方一起同時取得綠卡,而前者是至少已經有一方已經有美國的公民或是綠卡持有人的身分。這篇主要指的是和美國公民或是綠卡持有人結婚以後,透過他們來辦理綠卡的人。
由於美國政府擔心外國公民會透過和美國公民或是綠卡持有人虛假成立婚姻關係而取得綠卡,因此特別立法要求,凡是未滿兩年的婚姻,只能取得臨時性的兩年綠卡。滿兩年以上,才可以獲得十年的永久綠卡。不過這類「透過結婚關係擔保」只能獲得兩年綠卡的要求,不單只有在和美國公民結婚的情形會受到限制,即使是綠卡持有人幫綠卡配偶辦理綠卡的時候,也可能會受到同樣的拘束。
常常有人會詢問,移民局究竟是以什麼時間點來看婚姻是否滿兩年了呢? 以遞交綠卡申請的時間? 還是以移民簽證核發的日期? 還是依照入境的日期?
關於這個問題,移民局的官網tps://www.uscis.gov/green-card/after-we-grant-your-green-card/conditional-permanent-residence/removing-conditions-on-permanent-residence-based-on-marriage?fbclid=IwAR0ECPlH7Yw1A6WNafISP2Dp9gNjIhbVnQ1vvTXIjim6ZZrAzIhAXiImBtY上面給出了詳細的說明:
"你的附條件綠卡是根據你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當天是否結婚未滿兩年來判斷。當你持移民簽證被允許入境美國 或是我們調整你的身分到永久居民的時候,我們會給你附條件綠卡。"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s conditional if it is based on a marriage that was less than two years old on the day you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We give you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when you are either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n an immigrant visa or adjust your status to that of a permanent resident.
因此,當你是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成綠卡身分,如果在移民局批准你的I-485申請的時候婚姻未滿兩年,則只能取得兩年的永久綠卡。
如果你是選擇在美國境外申請結婚綠卡的移民簽證,如果你在入境的時候婚姻未滿兩年,則只能取得兩年的永久綠卡。
按照規定如果你取得的是兩年的永久綠卡,需要在兩年綠卡的到期前90天內,和美國公民或是綠卡配偶共同遞交I-751表格來換成十年永久綠卡。
不過如果綠卡申請人入境的時候,明明應該拿到兩年綠卡,但移民局卻發了十年綠卡。這時候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某位諮詢客戶在2013年12月份的時候和美國綠卡配偶結婚。之後透過綠卡持有人擔保辦理配偶綠卡的方式,順利取得了美國簽證。當她在2015年的11月入境美國的時候,結婚未滿兩年,但移民局卻誤發了F21的十年綠卡類別給她。正確的綠卡類別是C21。
F21指的是 Spouse of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
C21指的是Spouse of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 (subject to country limitations) -conditional.
由於誤信移民局核發的綠卡沒有問題,也不清楚相關的規定,這位客戶從來沒有向移民局遞交I-751表格來換成十年綠卡。然而就在她最近參加公民面試的時候,被移民官發現當初綠卡核發有問題,沒有同意她的公民申請,並要求她限期補交遞交I-751的證明。因為無法在短時間內準備I-751的申請,這位客戶並沒有按時回覆移民局的要求,最終公民的申請被拒絕。
看到這裡,如果你/ 妳是上述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的朋友們趕緊來確認下你的綠卡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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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確認下你的結婚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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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綠卡看下 "Residence Since" 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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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日期和Residence Since之間少於兩年的話,記得要在拿到綠卡滿兩年之前,向移民局遞交I-751的申請喔。(在遞交I-751的時候,建議要求Superviser Review以免被誤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