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美國新冠病毒的疫情沒有減緩的趨勢,為了減少旅行途中被感染的風險,許多外國旅客都已經延後入境美國的計劃。美國入出境的資料也顯示,到今年三月份為止,入境旅客的數量相較往年已經減少了20%以上。

外籍旅客可以選擇不入境美國,但是卻苦了綠卡持有者。許多人在疫情開始前就已經離開美國,但現在卻被困在境外而無法回來。眼看著在境外的時間已經將近180天,很多人都在問到底該怎麼辦?會不會造成綠卡被沒收的情形呢?

目前,美國國土安全部還沒有針對這種情形做出任何解釋。不過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吧。

事實上,移民法沒有明確規定離境超過多少時間會自動被認定為放棄綠卡。但為什麼大家都在說180天呢? 移民法是這麼說的: 一個綠卡持有者一旦離境超過180天,將會被認定要求"re-admission"(重新要求進入美國)。Admission在移民法的解釋是,入境旅客需要接受海關檢查並經過其允許才能入境。換言之,如果你在境外待的時間少於180天,等你入境的時候就像回家一樣,海關理論上不能拒絕讓你入境。但如果超過180天,海關就會去判斷你有沒有不被允許進入美國的情況(inadmissibility)。

移民法中有規定幾種情況是不能被允許進入美國的,例如健康因素、有犯罪紀錄、或甚至是會造成「公共負擔 」(Public Charge),都有可能會對人在境外超過180天的綠卡持有者造成影響。因此理論上,對於人在境外超過180天的綠卡持有者,海關可以詢問你在公共負擔規定開始實施之後,是否曾經接收任何的政府補助,並依此拒絕你入境。

但即使綠卡持有者不符合上述任何不被允許進入美國的情形,海關還是有可能會去質疑在境外待超過180天的綠卡持有者,是否有放棄永久居留的意圖。根據我們的經驗,這通常會發生在人在美國境外待超過一年的情形。如果綠卡持有者在境外待超過一年,會被移民法「假定」你將放棄美國綠卡。這時候你該怎麼辦呢?

第一,你可以在出境之前先遞交I-131表格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第二,如果你沒有申請回美證或是回美證即將或已經過期,但已經在美國境外待超過一年,此時你可以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回美居民簽證(SB-1),並提出以下說明及證明檔案:

  1. 你離開美國的時候就有短期內要回來美國的打算(例如已經有回程機票),但卻因為自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而無法完成,例如不能抗拒的醫療需要,受僱於某家海外的美國公司,伴隨美國公民身份的配偶,或是綠卡學生到海外遊學。目前國土安全部還沒有明確說明新冠病毒是否可以算特殊情況。

  2. 你仍持續不間斷地維持在美國居留的意圖。例如美國駕照上的地址與海關紀錄的地址一致、在境外的時候美國僱主持續付你薪水、仍繼續使用美國銀行賬戶、小孩仍然持續在美國學校註冊、曾經報過最近一年的美國個人所得稅、或是現在在美國有房產。

儘管你提出了上面列出的證明檔案,領事官可能會另外考慮其他因素,包含:你過去離開美國的頻率、是否曾經處分美國的財產或公司、是否曾經在海外國家受僱、是否漏報美國個人所得稅。

雖然上面提到的是申請SB-1的時候提供給領事官考慮的證明檔案,對於人在境外待超過180天但卻還沒超過一年的綠卡持有者,雖然沒辦法申請SB-1,我會建議準備同樣的檔案去證明短期旅行的計劃且沒有放棄美國綠卡的意願。

最後,海關對於是否同意在境外待超過180天的綠卡持有者入境有最終的裁量權。因此,上述的建議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的人。如果你不幸入境的時候被認定為放棄綠卡,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海關可能會試圖去說服你因為在美國以外待超過一定時間而失去了綠卡,並要求你籤屬I-407表格自願放棄綠卡宣告。這時候千萬別慌張。請記住,你並不會只是因為在美國境外待超過一定時間而自動失去綠卡。此外,在美國政府成功說服移民法官你打算放棄綠卡,且移民法官下驅逐令之前,你的綠卡身分仍然有效。最重要的是,I-407表格需要自願填寫。如果你拒絕填寫,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當你拒絕填寫之後,海關會給你暫時的入境許可(Parole)並會給你一張傳票(Notice to Appear)通知,要求你到移民法庭去說明自己為什麼沒有放棄綠卡的意圖。請記住,在正式出庭之前,千萬不要離開美國。準備好所有證明永久居留的檔案,好好保護自己的綠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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