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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二月中的時候,移民局在自己的官方網站公佈關於兩年轉十年婚姻綠卡的政策指南。趕在今年的最後一天,我們就來整理移民局的政策指南中,大家最常詢問關於兩年轉十年婚姻綠卡的Q&A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❶「什麼是兩年婚姻綠卡呢? 」

由於美國政府擔心外國公民會透過和美國人虛假成立婚姻關係而取得綠卡,因此特別立法要求,凡是在移民局批准綠卡申請時,外國公民與美國人的婚姻生效日還未滿2年,此時只能取得臨時性的兩年綠卡。但如果批准時婚姻已經滿2年以上,就可以獲得十年的永久綠卡。要注意,這裡提到的美國人除了「美國公民」以外,也包含「美國綠卡持有人」喔。

❷「我當初如果是和配偶一起同時間拿到綠卡,是否也受到兩年的限制呢? 」

不會的。這邊的婚姻綠卡指的是限於「透過已經是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的結婚關係」而取得的綠卡。但是這和「附隨」著另一半配偶一起同時取得職業綠卡或是親屬綠卡的附隨家人綠卡不同。前者是至少已經有一方已經有美國的公民或是綠卡持有人的身分。如果是「附隨」著另一半配偶一起同時取得僱主或是親友擔保的綠卡的話,附隨家人會直接取得十年效期的永久綠卡。

❸「兩年效期的臨時綠卡的效力和十年效期的永久綠卡的效力有什麼不一樣呢?」

基本上日常的生活、工作、以及出入美國都有一樣的效力。但兩者還是有些許差異。

第一個是性質上不太一樣。兩年綠卡屬於附條件的綠卡,綠卡持有人首先必須證明婚姻關係是真實的,才可以在兩年綠卡到期後獲得十年的永久綠卡。如果綠卡持有人無法證明符合移除條件的情形,則他將失去永久居民的身分。而十年綠卡的話,除非綠卡持有人放棄綠卡,否則基本上永久居民的身分是永久有效的,沒有需要移除條件的要求。

第二,兩年綠卡的持有人在臨時綠卡快到期的90天內必須要遞交 I-751表格更換成十年的永久綠卡。而十年永久綠卡的更新,則是必須要遞交I-90表格取得新的十年效期的卡片。

❹「I-751表格要怎麼遞交呢?」

申請人需要使用移民局網站裡的I-751表格。目前移民局暫未開放申請人可以在線上遞交I-751表格。

I-751 申請網址: https://www.uscis.gov/i-751

要注意的是,通常「兩年臨時綠卡持有人」需要和「公民配偶或是綠卡配偶」一起共同遞交I-751申請。雙方都需要在表格中籤名並提供所需的婚姻真實性檔案給移民局審查。有時候如果兩年綠卡持有人的小孩是和父親或母親一起取得兩年有條件的綠卡,此時也要注意他們也可能會需要遞交自己的I-751表格喔*。

*If you are a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pouse, you may include your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children on your petition if they obtain their status either at the same time as you, or within 90 days of you.

❺「申請I-751表格時需要提供什麼婚姻真實性的證明檔案呢?」

在準備I-751時大家可以把握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移民官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確認綠卡持有人的婚姻是真實善意存在的 ,而且並不是因為要取得美國的移民身份才去登記結婚的。」

由於移民局沒有足夠的人力可以挨家挨戶的去確認每個綠卡申請人的婚姻真實性,因此在遞交I-751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就非常重要了。我的建議是,凡是任何能證明從兩年綠卡生效開始,雙方有共同居住及生活事實的檔案都可以提供給移民官參考。移民局在申請說明中也舉出一些檔案給大家參考,例如證明共同擁有資產的檔案、共同居住的房屋租約、證明夫妻雙方的經濟來源有互相共通、雙方共同小孩的出生證明、或是由瞭解婚姻關係的第三人所提供的宣誓書等等。通常來講,如果有共同的小孩,往往移民官不太會有任何問題。

常常會有網友詢問我,如果沒有共同的資產或是共同銀行賬戶,移民局是不是就會拒絕我的申請呢? 其實大家不用太擔心。移民官在審查I-751案件時並不會只看單一檔案,而是會「綜合考慮」申請人所提交的所有檔案。因此即使你沒辦法提供清單中的所有檔案,但是能提供其他相關聯的證明檔案也可以。例如夫妻雙方雖然沒有共同銀行賬戶,但是各自持有銀行帳戶的賬單裡的地址都是顯示同一個地址。這些銀行賬單件也能作為證明檔案之一。

❻「我可以自己遞交I-751表格,而不透過我的美國公民配偶或是綠卡配偶一起遞交嗎? 」

一般而言是不行的。「兩年臨時綠卡持有人」需要和「公民配偶或是綠卡配偶」共同遞交I-751申請。但移民法允許兩年綠卡的持有人如果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Waiver of Joint Filing Requirement),可以自己遞交I-751表格。

第一,美國公民配偶或是美國綠卡配偶不幸過世 ,而兩年綠卡持有人能證明當初的婚姻是真實善意的。

第二,雙方當初的婚姻是真實善意的,但最終因為離婚或是婚姻被宣告無效 而失去婚姻關係。

第三,雙方當初的婚姻是真實善意的的,但兩年綠卡持有人或是其小孩遭受到美國公民配偶或是綠卡配偶的施虐或嚴重精神虐待

第四,如果終止你的身分並將你遞解出境將會導致你有極大困難

❼「我該怎麼確定遞交I-751的最早日期呢?」

綠卡持有人必須要在兩年綠卡快到期的9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 I-751表格來更換成十年永久綠卡。綠卡持有人如果想要確認最早可以遞交I-751表格的話,可以到移民局的網站計算最早可以遞交的時間(Use the Filing Date Calculator)。

查詢最早遞交I-751的日期: https://www.uscis.gov/.../when-to-file-your-petition-to...

另外,通常移民局在綠卡持有人的兩年綠卡快到期的前半年,也會透過郵寄紙本信件 提醒兩年綠卡持有人要記得按時遞交I-751。所以我會建議大家在取得兩年綠卡之後,如果搬家的話,一定要記得儘快到移民局的網站遞交AR11表格來更新自己的郵件地址。

❽「我是否可以早於90天之前遞交I-751表格呢?」

原則上是不可以提早遞交的。不過移民局法有規定,如果兩年綠卡的持有人符合上面自己遞交 I-751表格的情形時(例如離婚、配偶過世),是不受到90天的限制。可以提早遞交I-751申請。

❾「我錯過了I-751表格要求的90天遞交時間怎麼辦呢?」

移民法規雖然要求兩年綠卡的持有人必須要在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遞交I-751的申請,但如果兩年綠卡持有人是因為情有可原的 情形下而遲交(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移民局還是會例外允許兩年綠卡持有人在超過90天以後遞交I-751表格。

什麼樣的事情屬於情有可原呢? 移民局在公佈的指南中列舉了一些例子給大家參考,例如住院、長期生病、失去親友、最近剛生小孩、有法律或是財務問題、需要去照顧他人、嚴重的家庭緊急情形、或是有工作上的承諾等等。不過移民局一般並不接受申請人以忘了遞交來作為遲交的理由。從上述這些例子可以看出,只要申請人的理由是合理的,通常移民局都會接受遲交的申請。

如果不屬於情有可原的情形,但兩年綠卡的持有人符合上面自己遞交 I-751表格的情形時(例如離婚、配偶過世),此時也不會受到90天的限制。因此即使錯過了90天的時間,兩年綠卡持有人還是可以在法官下令遞解出境之前遞交I-751申請。

❿「如果我一直沒有遞交I-751,或是移民局不認為我遲交的情形屬於情有可原的時候怎麼辦呢?」

兩年期限到期以後,如果兩年綠卡持有人沒有遞交I-751,就會失去永久居民的身分。此時移民局可以將你的檔案轉交給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來決定是否要將你遞解出境。不過在出庭的時候,你還是有權利可以為自己辯解,試圖說服法官同意你的I-751申請。

⓫「遞交I-751的時候,兩年綠卡持有人或是配偶人一定要在美國境內嗎?」

答案是不用的。兩年綠卡持有人可以人在美國境外的時候遞交I-751表格。不過要注意,如果移民局要求兩年綠卡持有人去按指紋或是面試的話,這部分的流程只能在美國境內完成。

⓬「遞交I-751以後,我會需要做什麼嗎? 」

移民局在收到兩年綠卡持有人的I-751申請之後,會寄出綠色的收件通知(Receipt Notice)給申請人。申請人一定要好好保留好這份通知,因為這是在兩年臨時綠卡到期之後,延長綠卡持有人綠卡身分48個月的證明檔案。在綠卡到期之後,不論是要換工作或是回美國登機,兩年綠卡持有人都需要同時提供「過期的綠卡」以及「延長48個月的Receipt Notice」來證明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

當移民局認為有需要按指紋或是面試的話,他們會寄紙本通知給申請人。I-751申請面試的時候,夫妻雙方都會需要一起出席。

⓭ 「I-751的收據有48個月的有效期,難道移民局需要花48個月才會批准我的案件嗎? 」

其實移民局一般不太需要花48個月去審理案件。移民局之所有提供48個月的延長時間,其實是為了避免兩年綠卡持有人在I-751等待期內,還需要不斷花時間去移民局的辦公室蓋I-551的章來延長自己的綠卡身分有效期。 這項措施除了便民以外,也大大節省了移民官的時間。不過目前I-751審理的時候確實比以往還要久。現在I-751的案件大概需要至少兩年左右的時間才會審理透過。

⓮「如果我和我的配偶分居且正在辦理離婚,我還可以遞交I-751嗎? 」

上述兩年綠卡持有人可以單獨遞交I-751的申請,只會在「法院已經批准離婚或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下才會獲得移民局的批准。不過移民局並沒有硬性要求兩年綠卡持有人必須要先完成離婚手續才能自己遞交I-751申請。

假設夫妻雙方共同遞交I-751表格時,雙方已經是合法分居或是正在進行離婚程式,移民局之後會發補件通知給申請人, 要求兩年綠卡持有人提供離婚判決的證明。而兩年綠卡持有人也需要在完成離婚程式之後,寫一封信告知移民局告知要將Joint I-751 petition 改成waiver based on divorce的狀態。

假設在遞交I-751的時候,美國公民配偶或是綠卡配偶不願意共同遞交I-751,但當下雙方已經是合法分居或是正在進行離婚程式,此時兩年綠卡持有人仍然可以自行遞交I-751 ( waiver request based on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不過同樣的,移民局之後會發補件通知給申請人, 要求兩年綠卡持有人提供取得離婚判決的證明。如果兩年綠卡持有人在期限到期前無法提供離婚判決,此時移民局就會拒絕I-751的申請。

⓯「如果移民局拒絕我的I-751申請時,我該怎麼辦呢? 」

通常移民局拒絕I-751之後,兩年臨時綠卡持有人的臨時永久居民身分就終止了。如果申請人不認同移民局做出的決定,可以在移民局發出拒絕通知之後的33天內,向移民局遞交I-290B表格來請求motion to reconsider或是motion to reopen,由其他的移民官來判斷當時做出決定的流程是否有錯誤。此外移民局也可能會將你的綠卡檔案轉交給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來決定是否將你遞解出境。不過在出庭的時候,你還是有權利可以為自己辯解,試圖說服法官同意你的I-751申請。

除了上述遞交I-290B的方式以外,兩年綠卡持有人在兩年的永久居民身分被宣告終止之後,也有可能可以透過美國公民配偶重新向移民局申請婚姻綠卡。這部分我會建議和移民律師詳細討論。

⓰「我能不能在等待I-751的時候遞交N-400公民入籍申請? 」

許多兩年綠卡持有人常常會問我,「我是不是需要等I-751批准並拿到十年綠卡以後,才能遞交公民申請呢? 」 答案是不一定的。事實上,還在等待I-751批准的的狀態並不會影響N-400公民入籍申請的資格。移民法允許和美國公民結婚的的綠卡持有人,可以在取得綠卡滿三年之前的90天內向移民局遞交公民入籍申請。而這邊的綠卡也包含兩年臨時綠卡。

因此從你取得兩年臨時綠卡滿2年之前的90天內,你會需要遞交I-751來換成十年的永久綠卡。 同時如果你是和美國公民結婚,且在遞交N-400之前的前三年你們都一直維持共同居住的事實,則從你取得兩年臨時綠卡滿3年之前的90天開始,你也有資格可以遞交公民申請。

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移民局必須要先批准I-751之後,才會同意綠卡持有人的公民入籍申請。因此如果移民局在安排你去參加N-400公民入籍考試的時候還沒有審查完你的I-751的案件,此時移民官會將兩個案Ss件合併在一起同時審理,並要求你和你的配偶一起同時出席N-400公民入籍的面試。

以上資訊分享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有任何疑問,也可以參考移民局網站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