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土安全部今天在一起訴訟案中,與H-4及L-2工作許可證 (以下簡稱工卡)的申請人達成和解。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移民局將會放寬這兩類外國人工卡申請的相關規定。
這件訴訟案的起因是,有15位L-2 身份(L-1工作簽證的配偶)及H-4 身份(H-1B工作簽證的配偶)的外國人,因為移民局審理I-765工卡的申請太久,於今年九月狀告國土安全部,請求法官判定移民局關於H-4及L-2 工卡更新申請的規定不合法。
在解釋這份和解協議的內容之前,我們先了解下移民法規中,對於外國人在美國工作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的規定。通常外國人如果想在美國合法工作,需要透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 第一種方式,在為特定僱主工作的前提下,取得「伴隨(incidental)工作許可」的身份。常見的類別有H-1B(專業性職位工作簽證) 、L-1A/L-1B (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 、E-1/E-2 (條約商人投資簽證) 、O-1A/ O-1B (特殊人才簽證) 、P-1 (運動員或表演者簽證)。這類身分的外國人不需要特別申請工卡就可以在美國工作。
- 第二種方式,不需要為特定僱主工作的「伴隨工作許可」的身份。例如永久居民(綠卡)、K-1(未婚夫妻簽證)、Asylum(庇護)、T-1 (人口販賣受害者)。除了綠卡身份的人以外,其他這類的外國人通常都需要申請工卡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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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方式,指的是外國人的身份雖然並不「伴隨工作許可」,但移民局允許他們遞交I-765表格來申請工卡。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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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學生身份的OPT/ STEMP OPT工作許可
- M-1實習/職業學校畢業的學生的工作許可
- H-4身份的外國人(僅限特殊情形下才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 L-1 的配偶(L-2)
- J-1的配偶及小孩(J-2)
- E-1/E-2的配偶
- B-1家庭僱員
- 請注意O-1的配偶及小孩不能申請工作許可。
由於移民局處理I-765的申請往往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移民法也允許移民局可以對部分工卡的申請人,在工作許可到期後,給予自動延長180天工作許可的福利。不過很可惜的是,在上面這些常見的方式中,只有STEM OPT的申請人可以使用180天延長工作許可的福利。
根據今天的和解協議,移民局將會改變H-4及L-2這兩類身份外國人工作許可的規定:
- H-4身份的外國人如果在工卡到期日之前,遞交了工卡的更新申請且在遞交工卡申請之後仍然有合法的H4身份,移民局將會於他們原來的工卡到期之後,自動延長180天的工作許可(或延長到I-94到期日為止)。
- 將L-2身份的外國人歸類為「 伴隨工作許可」的身份。因此如果外國人被允許以L-2身份入境美國,或是在美國境內成功調整成L-2身份,他們將自動獲得合法工作的權利,不再需要額外申請工卡。同時,移民局也會在120天內修改I-94的顯示方式,在class of admission 上特別註明是L-2 spouse的身份,以區別L-2 child的身份。一旦移民局更新完系統後,L-1配偶將可以以L-2 spouse的身份在美國工作。
以下總結我對這份和解協議的看法:
- 這次的改變對於L-2配偶來說是個非常好的訊息。未來他們一入境美國就可以開始工作,且可以省下$410的工卡申請費。不過要注意的是,在L-2配偶的 I-94身分到期後,一直到移民局核准L-2身分延期的這段時間,他們還是會面臨暫時無法工作的問題。因此我會建議拿L-1/ L-2身分的申請人,最好在身分快到期之前六個月內,儘快提早遞交延期的申請。
- 這次的改變對於H-4配偶其實影響並不大。最主要是因為自動延長180 天工作許可的福利,只限於在遞交工卡申請之後仍然有合法H-4身分的申請人。換言之,這個福利並不適用於同時遞交H4延期申請及更新工卡的申請人。事實上,多數的H-4工卡申請人,都會選擇同時延期H-4身分及更新工卡。
- 此外,這次並沒有解決移民局需要花好幾個月才能審理完H-4或是L-2身分的情形。雖然之前國會允許移民局可以針對這兩類身份的申請,收取加急費用(premium processing),但目前卻只聞樓梯響而已。
- 我們估計與L-2同樣性質,一樣應該被歸類為「 伴隨工作許可」身分的E-2配偶也會取得一樣的福利,不需要另外申請工卡就可以以E-2 spouse的身份工作。
- 最後,其他需要申請工卡的外國人,仍然需要經過漫長的等待才能拿到工卡。移民局也沒有對外提供具體計劃來減少工卡審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