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H-1B工作簽證的抽籤結果陸續出爐,這兩天我收到許多網友的私信詢問: 「如果沒抽到H-1B該怎麼辦呢?我怎麼樣才能繼續留在美國呢?」除了我之前在線上講座中,曾經提到可以申請其他種工作簽證,或是重新回到學校用CPT半工半讀的方法以外,我們今天來聊聊透過申請 投資綠卡 的方式來留在美國。

美國國會在兩週前,終於透過了延遲大半年的2022年聯邦政府財政總預演算法案。附帶著預算案一起透過的,還有2022年EB-5綠卡改革法案。新的EB-5規定也在拜登總統於3月15號簽署後,正式開始實施。

「EB-5投資綠卡」類別,是美國國會在1990年修改移民法的時候所新增的。現在許多人都知道,EB-5綠卡就是變相允許外國人花錢買綠卡。而當時國會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吸引外國人的投資,來增加美國的就業機會以促進美國經濟。這項計劃允許外國投資人,將指定的資金投入到美國,並在創造規定數量的就業機會之後,就可以取得美國綠卡。

根據1990年移民法的規定,外國投資人需要將50萬或100萬美金投入到1990年11月29號以後新設立的商業實體(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並在美國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機會。

投資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國會最原始允許的 直接投資方式 (Direct Investment)。字面上的意思,是投資人直接對新的商業實體進行投資並經營管理。而另一種方式,則是投資人將錢投入到美國國會特別允許設立的 區域中心投資計劃 (Regional Center)裡面。透過區域中心投資計劃,外國投資人不需要實際參與新商業實體的經營,只需要將資金投入到區域中心事先設立好的商業實體,併成為其中一名有限責任股東即可。區域中心的管理人通常會把所有投入到這個商業實體的EB-5投資款,借貸給或是入股到美國的專案開發商去進行房地產開發。常見的開發專案有醫療機構、辦公樓、酒店、公寓等等。

過去三十年來,EB-5綠卡計劃吸引了好幾百億的外國資金來到美國,尤其在2008年美國信貸危機的時候,外國資金的注入確實對美國經濟的恢復給了很多幫助。不過這個投資綠卡計劃卻也一直飽受批評。雖然國會也知道EB-5計劃存有缺陷,但由於各方的利益問題談不攏,多年來他們一直無法對修法的內容達到共識。

這次新透過的「2022年EB-5改革及誠信法案」,將大幅度地改變實施了30年的EB-5綠卡計劃的遊戲規則。總結而言,這次的修法將有助於 恢復EB5計劃的公平性,並 降低外國投資人在進行移民投資時的風險。或許也能一起挽救新冠疫情下的美國經濟。我接下來會寫幾篇文章,分別討論下這次新的EB-5法律裡面的重要變革。

首先我們先聊聊,國會如何透過這次的修法來恢復EB5計劃的公平性呢?EB-5計劃,主是要為了要增加美國就業以促進經濟,特別是希望提升鄉村或是高失業地區的發展。為了刺激投資人將錢投入到這些鄉村或是高失業率的地區,國會當初在立法時特別允許投資人只要投入50萬美金到這些地方即可。

按照規定,行政機關隔一段時間, 應該要根據各項經濟指數去調整投資金額。但多年來,行政機關卻遲遲沒有修改,深怕調太高,影響了投資人的投資意願。投資金額的要求雖然曾經在2019年的時候,調整到90萬/180 萬。但隨後因為行政流程違法而被調回到最低50萬美金。

由於現在的50萬美金,只相當於30年前的25萬美金,繼續維持同樣的要求,似乎已經違背了當初為了促進經濟的目的。此外,過去我們常開看到許多應該投資在鄉村或高失業地區的50萬投資計劃,卻坐落於紐約、芝加哥、達拉斯、舊金山等大都市裡。這當然也不符合EB-5立法時的本意。

為了恢復EB-5計劃的公平性,國會在新法中做了以下的改變:

✋「現在到底要花多少錢才能取得投資綠卡呢? 」

  • 過去三十年,移民法的規定都是50萬或是100萬。但在新法中,國會決定從法案生效日(2022年3月15號)開始, 將投資的金額調高到80萬或105萬美金。之前已經遞交EB-5申請且還在審理中的人,移民局還是會按照之前的投資金額要求去審查。

✋「我可以跟別人借錢來投資EB-5專案嗎?」

  • 美國移民局雖然對資金來源種類沒有進行特別限制,但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要有充分的檔案來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因此,工資所得、賣房所得、抵押房產、親戚朋友間的善意贈與、或是股東分紅及借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金的來源之一。不過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要求投資人說明 最原始的資金 究竟怎麼來的。因此如果是透過親戚朋友間的借款或贈與而取得資金,投資人甚至需要提供親戚或朋友的原始資金來源。新的法律明文提到,申請人必須要提供,公司或是個人過去七年的稅單供移民局參考。此外,投資人不單需要證明$80 萬或是$105萬資金的來源外,甚至包含律師費或是區域中心管理費等資金的來源都需要一起提供。

✋「是不是投入105萬美金就會比較快,或是更容易拿到綠卡呢? 」

  • 令許多投資人不解的是,為什麼EB-5綠卡要區分成兩個投資金額的要求。難道投資比較多錢,就可以比較快拿到綠卡嗎? 答案是否定的。投資較高的資金並不會加快取得綠卡,此外對投資申請時必須要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也依然存在。投資金額的差別,只在於 投資目標的所在地而有所區別。如果要避免投資105萬美金,投資人需要將80萬美金投入到以下地區:

(1) 投資目標必須在鄉村(Rural)或是高失業區 (High unemployment)這兩者的目標就業區。鄉村地區指的是人口少於2萬的地方。高失業區指的是失業率高於全國平均失業率1.5倍的地方。

(2)或是基礎建設區(infrastructure)裡面。

✋「修法了以後,我還沒能不能投資80萬到大城市裡面? 」

  • 投資人在選擇到底要選擇大城市的專案或是目標就業區的專案時,最主要的考慮是,擔心如果在鄉村或是高失業區投資的話,專案可能更容易失敗而拿不回投資款。因此許多投資人會更傾向選擇大城市的投資專案。專案方也瞭解這種情況,因此會去說服州政府儘量將大城市畫在目標就業區裡面,這就產生了我們之前看到的,在曼哈頓地區竟然還有50萬投資專案的情形。
  • 不過這讓從鄉村地區選出來的國會議員越來越不滿,畢竟誰都希望自己的家鄉能有多一點投資建設。這次修法將不再允許州政府任意去劃設目標就業區, 統一由國土安全部來劃定目標就業區。而劃定目標就業區的方法,也限縮成 必須與高失業地區直接相鄰的地方才能被歸類為目標就業區。換言之,未來我們可能還是會看到部分80萬的計劃坐落在大都市內的高失業地區周圍地方,但不會再無限制地擴張到整個大都會區都涵蓋在裡面。

✋「如果我現在還不想投資,未來投資金額會不會調漲呢?」

  • 這次法律中有提到,在未來五年都會繼續維持80萬或是105萬的要求。五年(2027年9月30號)之後,國土安全部可以根據消費者指數去調整投資金額的要求。

✋「我能不能把我的投資金要回來?」

  • 投資款退款的問題,一直都是EB-5投資人最在意的問題之一。套一句投信廣告的臺詞,「投資一定有風險」,EB-5投資一樣有賺有賠。投資人只能慎選好的投資專案。關於移民局未來對於投資專案的監管,我們會在下一篇文章討論。
  • 在這裡我想先說明下投資合約裡面的贖回條款。我們之前提到,EB-5區域中心的投資人,需要將資金投入到區域中心事先設立好的商業實體,併成為其中一名有限責任股東,再由商業實體進行後續的專案投資計劃。根據EB-5相關法律的規定, 投資合約裡面 不能包含投資人對商業實體裡股權的強制性贖回條款」,否則就不符合EB-5法律中,對投資要有「存在風險」的要求。白話來講,作為投資人,你不能強制要求商業實體一定要在一定時間到的時候,一定買回你的股權。要不然這樣就類似於你與新商業實體間存在了的借貸關係,而不是投資的性質了。
  • 在新法中,國會在「投資資金」這部分明確定義,如果投資人和商業實體的契約中有提到,在特定的時間或是條件滿足的時候,允許投資人可以強制贖回投資款或是有贖回權的話,這部份投入的資金就不屬於EB-5投資資金。不過也不是說所有的贖回條款都被禁止,畢竟賠錢的生意也沒有人願意去做。只要投資行為本身是有風險的,移民局還是允許投資人在特定條件下(例如已經滿足法律要求的期限),可以把錢拿回來。不過這部分需要雙方有明確在投資合約中特別說明,並請律師確認有沒有違反移民法的規定。

我會在下一篇文章中,繼續討論EB-5綠卡有哪些主要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