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裁定核准紐約及康涅狄格等州政府的要求,要求美國移民局在疫情期間,暫時停止實施公共負擔規定。在討論法官的裁定之前,我們先重新回顧一下什麼是公共負擔。

公共負擔規定(Public Charge Rule)是特朗普總統上臺以後,在去年十月初新增加的規定。所謂公共負擔指的是個人主要依賴於政府補助生活,而造成政府的負擔。特朗普在2016年競選總統之時,他就曾公開表示如果當選,將會限制外國公民移民到美國後領取公共福利的現象。

但這個概念並不是近幾年才開始流行的。事實上早在美洲大陸被英國殖民的時候,許多北美的殖民地就不歡迎窮人、懶人、盜賊、或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來美國大陸定居。當時也曾經發展保證金的概念。如果上面這些人要來美洲生活的話,船長必須要提供足夠的保證金,否則必須將他原船遣返。隨著美國獨立以後,各州也各自將相關的公共負擔規定在自己的州法當中。在1882年移民法當中,聯邦政府首次將公共負擔的規定寫入聯邦法條當中。最近一次有關公共負擔規定的修法則是在1996年。當時國會在移民法中增加了一些規定以避免外來移民造成公共負擔。

去年十月的公共負擔新規定,主要是要求移民申請人在遞交綠卡申請時,必須要能證明移民到美國之後能夠自給自足。新的規定要求移民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參考移民申請人過去領取公共福利的紀錄,還可以參考以下因素來綜合判斷移民申請人將來是否會構成公共負擔:

(1) 申請人的年紀, (2) 申請人的健康程度及是否有保險, (3)申請人的收入能力, (4)申請人的家庭資產情況或是申請人個人的負債狀態 (5) 申請人的教育及技能程度, (6)申請人是否有他人的經濟擔保, (7) 其他因素。

為了使移民官便於審理案件,移民局在去年十月推出了I-944表格。新的規定要求不論是親屬綠卡或是職業綠卡的申請人,或甚至是樂透綠卡的申請人,都需要填寫I-944表格來證明自己能夠自給自足。

這項規定在去年八月公佈草案以後,各方阻力不斷,許多移民利益團體也對移民局提起訴訟。當時,同個法院的法官在新規實施的前幾天,就曾裁定核准臨時禁制令,要求移民局不得實施新規。案件最後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到今年1月27日的時候,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國土安全部繼續實施公共負擔。而移民局也在今年的2月24日開始正式實施新規。

不過新規開始實施不久,就碰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為了怕移民申請人生病時不敢去看病,移民局在三月份的時候,特別在自己的網站上說明,鼓勵包含外國公民在內的所有人,只要有任何新冠病毒的症狀(例如高燒、咳嗽、呼吸短促),應尋求任何必要的醫療處置或是預防措施。移民局也強調,這些醫療處置或是預防措施都不會受公共負擔規定的影響。申請人只需要在申請綠卡的時候,提供理由及相關證明檔案給移民局即可。

然而原告方可不買單。這些州政府決定重新向聯邦法院提出請求,主張從1月27號最高法院同意國土安全部繼續實施公共負擔規定以來,很多事情都已經發生重大變更了。美國也從1月30號特朗普信誓旦旦的說,美國只有五個病例,半年過去已經有440萬人確診。許多移民申請人都表示擔憂自己如果因為新冠肺炎而領取任何福利,將會導致之後移民申請被拒絕。移民局則反駁說,它們在網站上已經明確說明,因為新冠肺炎而接受醫療治療或是領取政府福利,將不會影響未來的移民申請。法官最後選擇站在原告這一邊並表示,如果政府繼續實行公共負擔,這些移民申請人將被迫在公共健康及自身安全上和移民申請這兩邊,做出艱難的抉擇。因此,法官同意下令,要求移民局在國家健康緊急狀況期間,不得在全國範圍內繼續實施公共負擔規定。(Defendants are enjoined from enforcing, applying, implementing, or treating as effective the Rule for any period during which there is a declared national health emergency in respons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

那接下來移民該怎麼辦呢? 首先,對於新的申請,移民局可能必須重新使用2月24日新規定實施之前的表格。也就是說它們不應該再要求新的移民申請人提供I-944表格。如果移民申請人已經遞交2月24日新規定實施之後的表格,則移民局在疫情期間,不應該去審理I-944表格。但問題來了,等國家健康緊急狀況結束以後,移民局是否可以重新恢復審理I-944表格?如果申請人在這段時間使用舊的表格,國家健康緊急狀況結束以後,是否可以要求移民申請人重新補交I-944表格?

目前移民局還沒有針對法官的這個新裁定做出回應,或是更新移民表格,此外國土安全部及移民局也一定會選擇繼續上訴。公共負擔規定多快會回來,目前還很難說。有任何新的訊息我會繼續更新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