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再次釋出新的行政指導,增加了許多例外情形允許領事館核發HLJ簽證。回顧特朗普總統從6月22日簽發H,L, J工作簽證禁令以後,國務院一開始的態度是完全遵照行政命令的字面解釋: 只要在6月24號之前沒有HLJ簽證的外國人,它們就不會核發簽證。但一個月後,7月16號國務院發出新的指導,增加了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與人道旅行(humanitarian travel)、公共健康、或是國家安全等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情形,將不受到行政命令的限制。七月份的指導也特別提到,如果是6月24之前人已經在美國,但後來離開的HLJ簽證持有人,或是不受禁令限制的HLJ簽證持有者的配偶或小孩,將可以申請簽證回來美國。
昨天國務院新的行政指導又再度增加了一些不受行政命令影響的例外情形。下面我們就來看國務院的新指導到底說了什麼。
首先國務院提到,由於領事服務還沒有完全恢復,如果簽證申請人認為自己符合這些例外情形,需要先和當地的美國領事館聯絡請求緊急面試(emergency appointment request)。而面試時領事官才會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以下我列舉幾個國務院認定屬於國家利益有關的例外情形:
H-1B專業性工作簽證
以下的外國公民將被允許獲得H-1B專業性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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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冠病毒有關的公共衛生及醫療救護專業人員或是研究人員。或是持續從事對公共衛生有重大幫助(例如癌症或傳染疾病研究)的醫療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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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國政府部門或或其它相關組織的邀請進入美國,以促進美國重大外交政策目的,或是打算入境來完成國際條約或契約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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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人回美國以後,將繼續之前的簽證類別,並在之前的美國公司裡擔任相同職位,從事之前的工作。前提是,如果要求美國僱主在當前情形下替換員工,將會造成財務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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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資深管理人員、或其他有助於立即且持續性地幫助美國經濟復甦的員工。如果申請人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兩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屬於此種情形:
(a). 美國僱主需要H-1B員工持續在美國從事服務或是勞動。特別是今年七月以後取得LCA的H-1B員工,相較於七月之前的員工,比較容易被歸類為美國僱主持續需要的員工。除了看LCA外,如果H-1B員工目前正在美國境外從事,或是可以在境外從事必要性的工作,則將很難被認定是美國僱主持續需要的員工。
(b). H-1B員工在美國即將從事的工作職位及內容,顯示出它將會提供重要且特殊的貢獻給需要達到關鍵的基礎需求的僱主。這邊的基礎部門指的是以下領域:chemical, communications, dams, defense industrial base, emergency services, energy, financial services, food and agriculture, government facilities, healthcare and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nuclear reactors, transportation, and water systems。簽證申請人簽證必須證明他在公司的職位滿足以下兩種型別的其中一種: 一,在公司裡屬於資深的職位,或是工作內容對於公司的管理及成功極為重要。二,申請人的工作內容顯示他將會對美國公司提供重要且特殊的貢獻。
(c). 僱主付給H-1B員工的薪水,至少超過最低薪資要求的15%。
(d). 根據H-1B員工的學經歷,顯示出他在即將從事的專業性工作中有特殊的專長。
(e). 如果拒絕核發H-1B簽證,將會對美國僱主造成財務上的困難。
J-1交流計劃簽證
根據之前的禁令,國務院將不會核發J-1簽證給trainee, teacher, camp counselor, au pair, 或 summer work travel program等型別申請人。
新的指導允許提供au pair簽證給打算入境美國來提供特殊照顧服務(醫療、特殊教育、或是手語)給未成年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是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的外國公民。此外,國務院也允許和政府相關的交流計劃參訪人員重新申請J-1簽證。
L-1跨國高管及專業知識人員簽證
以下的外國公民將被允許獲得L-1跨國高管及專業知識人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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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冠病毒有關的公共衛生及醫療救護專業人員或是研究人員,或是持續從事對公共衛生有重大幫助(例如癌症或傳染疾病研究)的醫療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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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國政府部門或或其它相關組織的邀請進入美國,以促進美國重大外交政策目的,或是打算入境來完成國際條約或契約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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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回美國以後,將繼續之前的簽證類別,並在之前的美國公司裡擔任相同職位,從事之前的工作。前提是,如果要求美國僱主在當前情形下替換員工,將會造成財務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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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美國來擔任資深執行官或經理,以幫助需要完成重要基礎部門要求的美國僱主,來達成它的關鍵商業需求。這些基礎部門包含chemical, communications, dams, defense industrial base, emergency services, energy, financial services, food and agriculture, government facilities, healthcare and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nuclear reactors, transportation, and water systems等領域。如果申請人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其中兩個條件,且不會到美國來設立新公司,就可以被認定屬於此種情形:
(a). 將到美國擔任資深執行官或經理。
(b). 曾經在海外關聯公司工作數年,並能顯示對於公司組織有深度的知識及技能。如果需要在美國本地替換新的員工,美國僱主需要對該員工提供深度地訓練,並將可能造成公司的財務困境。
(c).將會到美國幫助需要完成重要基礎建設的美國僱主達到它的商業需求。
請注意,如果是打算開設新公司的L-1A申請人,將不太可能滿足上面的情形。除非L-1A申請人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兩個條件,且新公司將會直接或間接地聘僱5個以上的美國勞工。
L-1B專業知識員工的要求與L-1A類似。請參考以下國務院的指導。
HLJ家屬簽證
上面國家利益例外情形,同樣適用於HLJ的家屬。請注意,如果HLJ簽證申請人不受禁令影響,則就不需要去考慮是否有國家利益例外的情形。
Age Out的兒童
在禁令到期前或在到期後兩週內,即將滿21歲(age out)的移民簽證申請兒童,將可以要求申請移民簽證。
最後總結下我對於這份新的行政指導的看法。根據指導的說明,似乎國務院有意放寬規定,允許目前被困在境外的HL簽證持有人,更新它們的簽證以便回到美國。但要注意的是,這些新增加的判斷標準仍然非常主觀。例如,什麼樣情況屬於財務困境?什麼又屬於重大貢獻呢?實際運作時,領事官仍然有最終決定的裁量權。所以這個例外情形並不一定能適用到所有人身上。
此外新的指導也被許多律師詬病,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增加了一些移民法規中沒有要求的東西。例如為什麼只針對七月核發的LCA給予特別優惠,難道七月之前的LCA就無法顯示出僱主目前有商業需求嗎?此外,國務院主張當僱主付給H-1B員工的薪水超過最低薪資要求的15%時,就會被認定為有助於立即且持續性地幫助美國經濟復甦的員工。這個15%的數字怎麼來的,有統計上的依據嗎?另外如果用L-1簽證到美國開新公司,必須要產生5個就業機會。這5個就業機會也不是法規中要求的。
這份新指導的出現當然是有原因的。目前相關的移民利益團體分別在華盛頓首府(Gomez et al v. Trump et al)及加州的法院,對美國政府提告,主張這份行政命令中對於外籍勞工搶走美國勞工的工作機會一說,缺乏統計依據。美國商會此前也代表商會成員在加州提起訴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et al v.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et al) 。包含微軟、亞馬遜、臉書等52家大公司也在本週提交書狀給法院,表示實施這項行政命令,將會給予美國經濟及人力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目前我目前得到的最新訊息是,華盛頓首府的法院將在8月27日舉行聽證會來了解原告提出的停止執行行政命令的理由。此外,法院也要求聯邦政府必須要在下週一前,提交美國國務院之前給予領事館如何執行樂透綠卡禁令的任何紀錄。總之,希望法院最終會同意暫停執行川普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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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放寬HLJ簽證核發的新指導: https://travel.state.gov/…/exceptions-to-p-p-10014-10052-su…